世界各主要国家的著作权保护期限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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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4 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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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4 10:53
世界各主要国家的著作权保护期限一般是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25年或作品首次发表之后25年,中国为作者有生之年及死亡后50年。
《世界版权公约》是1947年由联合国教育、世界版权公约科学及文化组织主持准备,1952年在日内瓦缔结,1955年生效。1971年在巴黎修订过一次。中国于1992年7月30日递交了加入《世界版权公约》的官方文件,同年10月30日对中国生效。
该条约提出对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给予充分有效的保护,各缔约国自行决定保护范围;对作品的保护期限定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25年或作品首次发表之后25年;要求在出版的作品上有一定版权标记。该公约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管理,成员国不必缴纳会费。但是,该公约未明示保护作者的身份权,不具有追溯力,且不允许缔约国对某些条款予以保留。
著作权保护期限是指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的时间界限。在著作权的期限内,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期限届满,著作权丧失,作品进入公有领域。这也是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这一法律特征的体现。
作者为公民的期限,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及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作者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期限,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特殊作品的期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j摄影作品,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以其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这里的作者“身份不明”,多指作品因以假名、笔名、化名或者未署名发表,难以确定作者确定身份的情况。如在50年内确定了作者,则其著作权的保护期按所述之规定。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4 10:53
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
从该定义可看出,著作权存在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是更多地与文化领域有关的智力成果权
邻接权是指作品的传播者对其传播的作品的创造性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权利,又称之为传播者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1877年,爱迪生在美国发明了“留声机”。音乐表演者的表演实况从此可以被复制了,这种技术传到欧洲之后,对欧洲*的著作权法产生了很重要的影响。1910年德国首先把音乐作品以及音乐戏剧作品的表演者,视为原作的“改编创作者”加以保护,也就是将表演者的现场表演视为一种将文字以及乐谱作品变为舞台演出活动的“改编作品”。随后,其他国家和国际上也对表演者在表演中所享有的权利进行规定。最终将表演者所享有的权利界定为一种邻接权,但这种权利本身具有改编的性质,正如翻译家努力用另一种语言来忠实地描写原有的一部作品一样,舞蹈演员页用他们那富于个性的体态语言来再现已有的作品。在保护力度上也具有一种不断加强的趋势,在1996年诞生的《表演与录音制品条约》中,表演者就获得了许多类似于作者的权利。
相对于录音技术来说,无线电广播技术的广泛应用,就迟了许多,是在20世纪30年代的事情了。到了40年代,许多广播组织发现,有些“海盗广播台”产生了,它们自己不花任何组织稿件、编排广播的力气,专门转播其他广播组织现成的节目。而且不少旅馆、饭店等也录下广播组织播放的节目,在自己的经营场所通过有线广播重播,借此招揽顾客。因此这些广播组织提出他们对自己播放的节目,至少应享有重播及展播的专有权。最终在1961年,经过欧洲广播联盟、以及边沿着、录制者代表组织的推动下,达成了“罗马公约”。也就是《保护边沿着、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公约》。
邻接权的种类
邻接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邻接权,或者说传统的邻接权仅仅限于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和广播电视组织权;广义的邻接权把一切传播作品的媒介所享有的专有权,统统归入其中,如意大利除了传统邻接权外,摄影作品、戏剧的布景作品、个人的书信等作品的专有权都被归入邻接权中 。我国的邻接权除了传统的三种之外,还包括版式设计权
1、《著作权法》第35条规定:“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2、版式设计,是对印刷品的版面格式的设计,包括对版心、排式、用字、行距、标点等版面布局因素的安排。装帧设计则是对开本、装订形式、插图、封面、书脊、护封和扉页等印刷物外观的装饰。P152。当然如果版式、装帧设计的某一部分(如图书的封面设计和插图)具有独创性,则应作为独立的美术作品受到保护。
3、这里的“图书、期刊”不应当作狭义理解,而应解释为所有的出版物,包括广告、产品和服务介绍册子等
出版者对其版式设计享有专有权,即除了出版者自己可以随意使用其版式设计之外,其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按照原样复制。当然这种复制也包括了很简单的、改动很小的复制以及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缩放复制。
版式设计权表现为专有复制权,通常不包含人身权利。
4、案例
北京大地风广告公司诉北京兰飞广告公司、北京文祥彩色印刷有限公司案
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合同书,约定由原告承印“首届中国、八百伴世界超级明星队女排对抗赛秩序册”第一被告负责提供内文、封面文稿、照片和文字校对,原告复制封面设计、内文版式设计(经被告审定)及《秩序册》承印。同日,原告又与第二被告签订合同书,约定第二被告承印《秩序册》,由原告提供全部版式墨稿。次日,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签订协议书,由第二被告承印《秩序册》,用原告设计的版式,印5000册。
提供资料、设计、校对修改,得到批准后进行印刷。该《秩序册》封三署有“本《秩序册》创意设计:大地风广告公司”。
原告发现第二被告印刷数多余约定时,经了解得知两被告私下签订了承印合同,且第一被告不承认赔偿损失。向*起诉,要求两被告赔偿损失。
兰飞公司辩称:其受国家体委委托并拨款10万元承印《秩序册》。它提供了文字、图片资料,大地风公司严格按照其要求去排列,并无创作成分,该《秩序册》根本不是作品,无著作权可言,故不承担责任。
文祥公司同意兰飞公司的答辩,两个不同的合同。
*认为:作者队文字、图片、书籍作品的版式设计享有法律规定的著作权。原告队《秩序册》的印刷字体、图象、横竖排列、开本大小、套色等版式进行了设计、创作。因此原告对《秩序册》享有版本权,增加印刷的5000册未经许可,侵害了原告的版本设计权。各赔偿5040元。
5、版式设计权与其他权利的关系
与编辑作品著作权的关系
有时会发生主体上的重合。以报刊为例,编辑者同时享有著作权和邻接权。前者的客体是作为编辑作品的八字、杂志,后者的客体则是报刊的装帧设计。编辑作品一般应由报刊整体或者其大部分体现出来,而版式设计则可以体现在一页一版之中;前者具有独创性,后者不必具有独创性。
与专有出版权
著作权中派生出来的,不能独立于作品而存在,版式装在设计权有其独立的客体,能够独立存在。
6、保护期限:10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10年的12说31日。
期限之后,实际上可以用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获得保护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4 10:54
http://www.nglssl.com/Article/ArticleShow.asp?ArticleID=3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