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2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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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5 04:33
1995年担保法实施以后,多数的银行借贷担保都明确为连带责任担保,主要包括保证、抵押、权利质押、质押等几种类型。无论哪一种类型的银行借贷连带责任担保,担保人在具体业务担保中的责任都被突出了连带性,意指共同性、同时性、独立性。从以下几方面的归纳,我们可以直观、简单地理解一些判例。
1、贷款到期前的一定时间(比如几天、十几天或者一个月、几个),银行有权利同时通知借款人、担保人进行按期还本付息,也有权利只通知借款人、或只通知借款人与部分的担保人,反正无论通不通知,担保人在连带责任性质的担保合同里已经被锁定了独立性的履约责任,是否另行通知都得履约还款。当然,如果到期的时候、借款人还款没有问题,银行当然也不会多此一举地通知担保人。
2、贷款到期后,假如借款人分文未还,而担保人不止一家,只要担保合同没有约定分保比例或金额,银行爱追索谁都行,而且可以同时追索,因为借款人、担保人每一个当事人的履约责任都是共同的、无差异(金额)的、同时的。
3、贷款到期后,假如借款人还过一部分的本、息,而担保人有一家或多家,银行除了拥有上面所说“爱追索谁都行”的权利以外,还拥有在未偿还借款本息、费用总和范围内“爱追索多少都行”的权利。
比如借款人借款100万元,连本带息还欠账120万元,有保证人A、抵押人B、质押人C,银行通常会通过法律渠道追索借款人、担保人ABC共同承担还款120万元,当银行与司法机构联合查证某时刻借款人还款能力是20万元,A还款能力是30万元,B提供了价值50万元抵押物、同时还有还款能力20万元,C提供了价值20万元抵押物、同时还有还款能力10万元,在这些复杂的数据里,银行爱咋拿都行,只要司法机构认可银行的操作方案就行了,但大前提是拿够了就算了。
但怎么才叫拿够了就算了呢?上述举例中,假如我是这个贷款银行,我先查封借款人和担保人ABC的银行账户,把总金额为80万元的现金拿到*。*看银行是否愿意另外给案件费(比如3万元)、如果银行不愿意、那就先从80万元里直接扣除案件费(3万元),再扣除*代表银行去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担保人B的抵押物、担保人C的质押物的价值评估费用,扣除一些零星费用(比如抵押物、质押物的查询、登记、冻结等案件保全工作所产生的执行费用),假设这些费用合计为2万元。但如果银行聘请专业律师的、律师费不能直接在这里扣除,所以按照上述假设,这个举例中,80万元冻结现金,可以先被扣除掉5万元,至于这5万元具体应由谁谁分摊多少、得具体协商了,包括借款人与担保人之间协商,一堆被告与司法机构协商。
好了,剩下75万元,银行可以向*申请划转到银行的贷款账户,120万元就先还掉75万元、剩下45万元了。银行可以在申请扣划冻结各被告存款的同时、或者随后,进行一项重要的工作,就是申请查封担保人A的任意自主财产、担保人B的抵押物和任意自主财产、担保人C的质押物和任意自主财产。查封以后,就是协商、处置的漫长过程了,因为财产处置的争议最大,所以过程一般都很漫长。随着时间的推延,这个例子中的45万元很可能再往上追加各种利息和费用。
这个时候,假如仅仅担保人B的抵押物价值已经能处置掉45万元以上、而且比较容易处置,那银行和*很可能选择只处置这个,然后拍完*走人。假如B的抵押物处置价值不够45万元,再处置C的质押物,或者同时处置,反正多退少补,宁可多处置,也不能少处置,处置多少财产的界线就在“还清借款本息、费用”之上。有些特殊时候,比如欠债时间过长,财产处置难度过大,会产生利息、费用比本金还多的现象。
至于借款人和A、B、C之间怎么争议责任分担比例,那就跟这个案子当中的*和银行没关系了,属于另案,另行解决。很多不懂担保法的人会觉得这种处置方式很奇怪,会引起很多纠纷,但没办法,那是他不懂,连带责任担保就是这么回事。所以我举这种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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