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居委会)接受政府的管理是否符合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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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19 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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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04 09:43
您好楼主:
看起来你不是大学生村官也一定是村委会成员,你很关心村委会工作,对村委会的理解很确切,从法律角度看应该是你所说,也就是乡镇与村委会的关系是指导与服务的关系。
但是,《村委会组织法》从试行到正式颁布实施23年来,在一些地方传统的管理模式仍然存在,多数乡镇干部放不下官架子,总是用行政命令的方式,指派村委会完成*的指令性工作,致使村委会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自治,进而产生抱怨。
然而,从乡镇与村委会的关系上不难看出,“指导”具有“导”的成分和意思,也就是指导包含于领导之中,这样的解释应该可以理解乡镇放不下官架子的原因。
村委会的工作从实践中看,离不开乡镇的领导与指导,连续几年来的*1号文件,都是通过乡镇一级的具体工作,才把党的惠民*落实到农民中去,可想,离开乡镇这个层面的村级组织会是怎样?
在中国,*党是执政党,这是不允许改变的一党*,党的核心领导地位必须加强。党的组织原则是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村委会接受村党支部的领导这是法律规定的,各级*是本辖区内一切工作的领导核心,从这点来说,村委会服从乡镇*领导、接受*工作指导是完全必要的。
村委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这是法律赋予的权益,村委会的一切行为也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其决策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也就是说村委会的自治是有条件的,不是放任的,一切抛开法律范围的自治都是无效的。比如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村委会必须执行,也必须无条件的接受县、乡计划生育部门的行政检查,绝不能以自治名义干扰破坏检查。
最后,村委会协助*工作是职责范围的事。当然,对于一些不且实际的摊派、行政干预直接影响村民利益的事,村委会要策略的予以抵制,按照《***、**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 [2004]17号文件)精神,切实把村级事务管理好,让村民得实惠,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贡献力量。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希望能对你在认识村委会组织方面有所帮助。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04 09:43
你的理解是不合适的。村委会虽然是村民自治的组织,没说自治就不接受*的领导呀。*规定上级*有对村委会的指导监督权。所以村委会还是要向乡镇*负责的。而且村委会还要对同级党组织负责,所以很不独立。当然更重要的是要像村民负责。但是村委会可以说是我国各级政权中最民主的一级了。因为只有这一级是经过选民自己投票选出来的。但是仍然要受乡镇*的批准才行。这有点像联邦制国家中的州或共和国,他们那也是自治。但是依然要接受**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