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车库收取管理费合法吗?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7-19 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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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2 19:39
物业服务人收取停车位管理费,应当提供委托收费的文件;否则,其收费不合法。主要依据如下:
1、根据《价格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法。本法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的规定;应当规范称为停车位管理服务费(以下简称:停车服务费),以便适用相关法律、行*规的规定。按照《价格法》第十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服务成本,不得弄虚作假。
2、《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第二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提供服务(包括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以及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标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第六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物业管理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实行*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同时标明基准收费标准、浮动幅度,以及实际收费标准”。
3、小区停车服务收费,适用《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第九条“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在双方约定后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业主进行明示”的规定。但是,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具有特殊性,其服务成本、服务费用已经计入物业服务费用,已经由全体业主承担;
4、属于业主共有的小区停车位,需要解决分摊共有车位、车库投资的业主如何共享收益的实际问题,要遵循《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的规定,由业主共同决定共有车位的使用事项,采取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方式,由物业服务人与需用停车位的居民(含住宅业主或使用人)约定收费;委托物业服务人落实有偿取得车位使用权,实现全体业主共享收益 。业主大会成立前,应当按《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补偿全体业主的付出;业主大会成立后,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补偿全体业主的物业服务费。
5、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移交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备、配套齐全的物业”;且在第十六条规定中列明业主依法享有共用设施的明细项目,其中包括停车设施、人防设施。依据上述规定,针对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出售、出租小区内停车位的所有权、使用权的争议,业主有权要求提供证据证明小区车位(车库)及人防设施的权属,包括所谓人防车位以及地面车位的权属。
有关问题请参考本号“小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归谁所有”、“按国家规定共享共有车位的收益”等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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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2 19:39
1、小区车位管理费收取在一定的条件下是合法的。物业收取小区停车费是有前提条件的。根据物权法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2、对于小区内部共有和共同管理的事项,应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依据法定和共同议定的议事规则共同决定,该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如少数业主认为业主大会的决定侵害了合法权益的,可以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向人民*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