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查补增值税账务调整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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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18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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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7 23:30
税务稽查发现少缴*需要进行补缴。
对查补的*的账务处理,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国税发[1998]6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4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4号)规定:*检查调帐方法:*检查后的帐务调整,应设立“应交税金,*检查调整”专门帐户。凡检查后应调减帐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检查调整”;凡检查后应调增帐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应交税金-*检查调整”贷记有关科目;全部调帐事项入帐后,应结出本帐户的余额,并对该余额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