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劳务工程需不需要异地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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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18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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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1 13:13
纯劳务工程是否需要异地预缴,需要看具体的劳务内容。 劳务公司的业务如果只是单纯的劳务,而不是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就不需要在劳务发生地预缴*。需要预缴的情况如下:(一)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根据适用的计税方法,按照2%的预征率或3%的征收率预缴*。
(二)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根据适用的计税方法,按照2%或3%的预征率预缴*。
不需要缴纳*的情况:小规模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对于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不需要在异地预缴*。
法律依据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
其他个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