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7-18 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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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6 07:37
配偶一方过世房产证只写过世的名字
配偶一方过世房产证只写过世的名字,房子对于大家来说是很重要的,但是一方死亡的时候,对财产的分割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的。下面看看配偶一方过世房产证只写过世的名字及相关资料。
回答是肯定的,不过可以凭过世的死亡证和身份证户口本到房地产产权登记部门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房产证。就可以名副其实,当然按照国家的规定有权继承和处置房产。这是毫无疑问的。
房产证上只有丈夫名字,如果丈夫先过世,妻子能得到全部房产?
当然,也有以下几种特殊情况:
继承人不止有妻子和四个子女
除了配偶和有血缘关系的子女外,如果丈夫的父母还在世,法定继承人数量还要增加,算起来不只五个人,有可能是七个人,因此,如果有合法的有效遗嘱,继承人根据遗嘱指定的来确定。
这属于继承人的范畴,确定了继承人,接下来就涉及到了财产分配问题。
这也是重中之重,只要关于钱的问题,就会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尽管是相处几十年的亲人,在钱面前,有时候,也会显现出不堪的一面。
关于丈夫去世后,财产分配的问题
根据我国继承法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内取得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被继承人所遗留的遗产由该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对继承法和婚姻法都有明确规定。
因此,妻子去世后,应该首先分割出一半的财产作为丈夫的个人财产。剩余的一半财产作为遗产,这部分遗产由丈夫、父母、孩子共同继承。
而共同继承财产的这部分,并没有谁多谁少,继承份额应该均等。
按流程办理遗产继承相关手续
根据《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这其中涉及到的条条框框,都要按规定执行,任何一个环节都不能马虎。
首先,如果去世的一方立有遗嘱,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这是最简单的办理方式,只要按照遗嘱办理即可,除此之外,立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其次,如果没有遗嘱,就要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事宜。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接下来进入正题: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假设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关于财产分配,也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以上都是以普通人的标准来给予解答,当然,还有一些特殊的人,比如说,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对于这样情况的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还有一种情况:对死者照顾有加,应当在分配遗产时,可以适当给予更多的财产。
最后,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也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却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以上这些,必须和继承人协商同意,也可以不均等,一切都看继承人的意思。
总之,丈夫先过世,除非立有遗嘱,遗嘱上说明让妻子全部继承,或者其他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包括四个子女),不然,妻子不会得到全部的房产。
房产证上只登记了一人的名字,丈夫去世后,妻子可否处置房产?
这没有完全是或者完全否的回答,需要看两个前提:一是房子的归属问题,二是继承问题。
一、首先必须确定房屋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虽然说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但并不意味着房子肯定属于个人所有的,也有可能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1、如果房屋是婚前个人购买的,房证上是购买人个人的名字,婚后并没有加上对方的名字,而且双方对此也没有什么特别的约定,那么一般情况下,房产就是婚前个人财产。
但是,如果双方采用书面的方式,明确约定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即便房证上并没有加上对方的名字,也是属于夫妻对婚前、婚内财产的约定,也视为共同财产。
2、如果房屋是二人婚内购买,那么,推定就是用的`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情况下,都会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如果其中一方在办理房产登记的时候明确表示放弃,或者是双方通过书面的方式明确约定是房产归一方所有,那么,只能认定为个人财产。
3、如果房屋是婚姻存续期间,其中一方的父母出资购买,登记在己方子女的名下,那么则视为该方子女的个人财产。这种情况只能视为是父母对己方子女个人的赠与。
当然,如果登记在双方名下,那么自然就视为对双方的赠与了,这是题外话。
二、其次还要确定房屋如何继承的问题
在确定了房屋的所有权人之后,要考虑的就是继承的问题了。
1、第1步,先看有没有遗嘱。如果有遗嘱的话,是按照遗嘱继承先办理的。因为遗嘱是具有最优先的效力的。只不过这里的遗嘱只能处理个人财产的部分,不能处理对方的财产。
比如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这里的遗嘱只能处理己方所占的50%的部分。
2、第2步,如果没有遗嘱,要进行法定继承。既然存在夫妻双方的另一方,那么只能看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也就不存在第二顺位的法定继承人的事情。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为死者的父母、配偶和子女,原则上他们是可以平分遗产的。当然,在具体分割的时候,应当照顾无劳动能力的老人、对死者照料付出较多的人以及未成年的子女。
三、最后,来看看具体计算方式、最后的结论
1、如果房屋属于活着的这一方的个人财产,那么毋庸置疑,是完全可以自由处置的。
2、如果房屋属于去世一方的个人财产或者是夫妻共同财产,则要看具体情形了:
(1)如果存在遗嘱,则按照遗嘱进行继承,具体就需要看遗嘱是怎么立得了。
(2)如果不存在遗嘱,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处理:
如果除了夫妻以外,死者并没有父母和子女存在,那么所有的财产直接由夫妻另一方继承,也就获得了全权处置的权利。
如果还有其他的遗产继承人,也就是死者还有子女和父母,那么要进行法定继承。也就是说,这里夫妻的另一方就没有全权处置的权利。
除非其他的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将继承的份额转让给夫妻另一方、或者夫妻另一方通过补偿的方式支付给相应的继承人相应的对价,以获取相应的继承权。
房产证上是夫妻两人的名字,那么一方去世后房子是直接归另一方吗
房产证是夫妻二人的名字,那么在先生故去的时候是不是理所当然由妻子继承呢?事实并没这么简单。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房产证上登记的权属情况就是房屋所有权的证明。在房产证和不动产登记机构的不动产登记簿有冲突时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属状况为准。房产证上写有夫妻二人的名字就证明这套房子的产权状况是共有而不是单独所有。
共有又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房产证上登记有夫妻二人的名字这种情况属于基于婚姻关系的共同共有,因为房产证上不会记载夫妻二人各自拥有的份额。两口子过日子总不能规定好客厅归谁、
厨房归谁、卧室归谁吧?所以一般情况下会默认为夫妻双方各占百分之五十的份额。当然这里有一个基本前提:该房产是夫妻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登记在两人名下的共同财产。
如果该房产是丈夫或妻子的婚前财产,那么就不在我们今天所讨论的范畴之内了。如果该房产是夫妻双方各占50%份额的共同财产,那么妻子所能直接享有的只有自己50%的份额,丈夫那50%的份额需要由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那么都有谁有权继承丈夫那50%的份额呢?目前我国继承法主要规定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模式。在这两种继承模式中遗嘱继承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
所谓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立遗嘱的前提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等原则。在被继承人没立遗嘱的前提下法律默认被继承人的父母、子女、配偶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同时规定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如果被继承人没立遗嘱,那么他的财产就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时第二顺序继承人才有资格继承遗产。
丈夫去世后他的父母、子女、妻子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都有资格继承丈夫那50%的份额。至于丈夫的兄弟姐妹只有在父母、子女、妻子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都不在了或全部放弃继承的前提下才有资格继承丈夫那50%的份额。如果丈夫过世时父母都还健在,夫妻俩生育有一个子女,那么丈夫的50%份额就需要这四个人共同继承。那么各自继承多少份额比例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原则上应当“平分”遗产,但如果他们经协商达成一致也允许“有人多分,有人少分”。也就是说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各自所继承的比例份额有协议的以协议为准,在没达成协议的前提下一般采取平分原则。丈夫过世后他的父亲、母亲、妻子、孩子四个人如果按平分原则可以各自继承丈夫50%份额中的四分之一。
50%的四分之一就是12、5%。妻子在拿到这12、5%的份额后加上自己原有的50%就占有了整套房产72、5%的份额,丈夫的父亲、母亲和孩子各自占有该房产12、5%的份额。
如果妻子在丈夫去世后改嫁,那么她就无权擅自对这套房产进行处置,因为这套房产不是她一人独有的。如果妻子在丈夫去世后要处置房产就需要先按份额对丈夫的父母和孩子予以补偿。
当然这是法定继承模式,如果丈夫去世前立有遗嘱就需要优先遵照遗嘱办理。丈夫可以把自己名下50%的份额全部指定由妻子继承,也可以全部指定由子女或父母继承,还可以指定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甚至可以指定由毫不相干的外人继承或直接用于公益捐赠。不过丈夫所有权处置的也只有自己名下那50%的份额,如果丈夫在遗嘱中对包括妻子那50%份额在内的整套房产予以处置是无效的。
当然我们现在说的是丈夫先于妻子过世,事实上反过来妻子先于丈夫过世也是一样:如果有遗嘱就遵照遗嘱办理,在没遗嘱的前提下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为什么法律会规定父母、子女、
配偶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呢?这主要是需要考虑到夫妻一方过世后另一方再婚这种现象。如果夫妻一方过世后另一方就自动继承整套房产,那么也就意味着一旦活着的一方再婚之后过世一方的权益就难以得到保障。
如果活着的一方再婚之后因为偏袒新家庭而不愿给前夫或前妻的孩子留遗产怎么办?所以有必要把孩子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如果夫妻俩没孩子又怎么办?难道一方再婚就可以把当初夫妻共同购买的房产带走吗?
所以有必要把父母也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然而这样又带来一个新问题:如果夫妻中过世一方的父母继承了遗产,那么当父母过世时父母的其他子女就享有了继承权。
这样可能导致的结果就是:本来是夫妻俩共同拥有的房产却需要和兄弟姐妹以及可能都不认识的七大姑八大姨争产权。可如果不这么规定又可能会导致一方再婚之后损害过世一方权益的现象。
所以法律在这个问题上只能从面上进行规定,却无法对每个家庭的实际情况都考虑完全。所以在具体的房产继承问题上最好还是根据自家实际情况订立遗嘱,从而确保当意外发生时能尽可能保障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