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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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18 2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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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2 12:06
司法解释具有溯及力。 司法解释不是法律,是对法律作出的解释。司法解释的效力及于该法律实施时。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2 12:06
司法解释有个实施的起始时间,收干股属受贿的司法解释明显不适用2001年的情形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2 12:07
法律中的有一个原则是:不对当时法律规定无罪而现在新法规定有罪的人进行追诉。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2 12:08
一般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
司法解释是对现行的法律具体运用过程的细化和解释,在此过程中并没有创造新的法律规范,原法律规范在其生效之前就产生了法律效力。同时, 司法解释对某一法律事实的解释,是对某类法律事实性质的认定,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已生效的法律,是为方便司法机关更好地适用法律,并不对法律的效力产生影响。
因此,司法解释对被解释的法律生效以后,本解释施行以前的行为和事件有溯及力。反之,被解释的法律规定不能溯及的行为和事件,该司法解释亦不能溯及。
参考资料: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
《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
为正确适用司法解释办理案件,现对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和最高人民*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
二、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三、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四、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的案件,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