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女刑警需要哪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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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5 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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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1 13:40
第一条 报考*大学*专业的考生,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律;
(三)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党;
(四)遵规守纪,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
(五)热爱*事业,立志为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稳定刻苦学习、拼搏奉献;
(六)普通高级中学毕业;
(七)年龄为16周岁以上、22周岁以下(1997年9月1日至2003年8月31日期间出生),未婚;
(八)思想*素质好,符合*院校*专业招生*条件;
(九)身心健康,符合*院校*专业招生体检标准。
第二条 报考*大学*专业的考生,均须参加由生源地省级*机关组织的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考察、面试、体检或体能测评结论不合格的,不予录取。
第三条 报考*大学*专业的考生,均须有明确的生源地。考生的生源地为其参加高考时的户籍所在地。
第四条 考察的项目和标准,参照*机关录用人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面试主要从报考动机、言语表达、身体协调性等方面,辨识考生是否适合接受*院校教育、从事*工作。
第六条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参照*机关录用人民*的有关规定执行,详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同时,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高:女性160厘米及以上。
(二)体重:女性在17.1至25.7之间。
(三)视力:单侧裸眼视力4.8及以上。
(四)色觉:无色盲、色弱。
第十八条 体能测评的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一)50米跑。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女性≤10.4秒;
(二)立定跳远。可测次数:3次,合格标准:女性≥1.5米;
(三)800米跑(女)。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女性≤4分36秒;
(四)仰卧起坐(女)。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女性≥25次/分钟。
以上4个项目须全部进行测评。其中,有3个及以上达标的,体能测评结论为合格。
第七条 在高考前已开展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工作的浙江等省份,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的项目和标准仍按照2019年该省份*厅(局)会同教育部门、招生*公布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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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1 13:41
(一)年龄在25岁以下。特殊岗位或少数民族和边远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可适当放宽,但不行超过30岁;
(二)身体健康,体形端正,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色盲,裸眼视力在1.0以上。女性身高在1.60米以上(南方部分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可适当放宽)。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1 13:41
现在所有要当*的人都需参加公*,合格后才能录用,如果你对就业单位没有特别要求的话,建议你去考个普通警校,大专或是本科都可以,你辽宁的话辽宁警校就不错,我记得是在大连吧,反正那学校口碑挺好的,我的意思是说,跟从地方大学毕业不上警校直接去考*职位
公务员相比,掌握点基础知识把握会更大一点
另外刑警不好考,毕竟是······是吧
刑警的工作难度大,职业专业性强,需要技能多,不好考。
实在不行普通*也可以,主要是坚持,,坚持你的梦想,别放弃。
而且基层民警能力突出也是可以进刑警队的。
总之加油
附:*机关人民*录用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新录用的人民*的基本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结合*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机关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人民*。
第三条 *机关录用人民*必须在编制和增干计划内进行.按照人事计划管理程序,申请年度增干指标。录用计划按《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的要求编制,填写《国家公务员(人民*)录用计划审批表》,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机关及所属单位人民*录用计划.由*制定,报人事部审定;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及所属单位人民*录用计划,由*厅(局)制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审定;
(三)副省级市、市(地、州、盟)*(处)及所属单位人民*录用计划,巾*(处)制定,经*厅(局)小该同意后,报副省级市、市(地)级*人事部门审定;
(四)县(市、旗)*人民*录用计划,山县(市、旗)*制定,经同级*人事部门和市(地、州、盟)*(处)审核,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复核后,报市(地)级*人事部门;
(五)海南省下管县(市)*人民*录用计划,经同级*人事部门及省*厅审核,报省级*人事部门审定。
第四条*机关录用人民*,主要从**院校毕业生中录用,不足部分从国家统一招考人员中录用。
第五条 报考人民*,除必须具备报考国家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面条件:
(一)年龄在25岁以下。特殊岗位或少数民族和边远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30岁;
(二)身体健康,体形端正,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色盲,裸眼视力在1.0以上。男性身高在1.70米以上,女性身高在1.60米以上(南方部分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人民*:
(一)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二)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三)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四)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五)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六)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我国政权活动的。
第七条 录用人民*,应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的要求和地方*人事部门制定的录用实施办法进行。公共科目考试由录用主管机关组织实施。专业科目、体能、心理素质测评和考核由市(地)以上*机关按照录用主管机关的统一要求组织实施。测评项目和标准由*商人事部统一制定。
第八条 从**院校毕业生中录用人民*,在校期间要通过*专业知识考试以及体能、心理素质测评和考核。毕业分配前在校参加录用主管机关组织的公共科目考试.合格者方可录用为人民*。
第九条 *机关确需从**院校以外录用技术侦察等特殊职位的公务员时,按照《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生第二十、二十一条办理。
第十条 录用人民*的体检工作由市(地)以上*机关统一组织实施,在指定的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项目和标准由*和人事部统一制定。
第十一条 各级*机关拟录用的人民*,由用人单位填写《国家公务员(人民*)录用审批表》,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录用人民*.报人事部备案;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录用人民*。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审批;
(三)副省级市、市(地、州、盟)*(处)录用人民*,经*厅(局)审核同意后,报副省级市、市(地)级*人事部门审批;
(四)县(市、旗)*录用人民*,由市(地、州、盟)*(处)审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复核,报市(地)级*人事部门审批。
(五)海南省下管县(市)*录用人民*。经省*厅审核同意后,由县(市)级*人事部门报省级*人事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非**院校毕业的新录用人员,必须进入**院校接受三个月以上的*专业培训。经培训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第十三条 在本办法中未作规定的,按《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和省级*人事部门制定的录用公务员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上级*机关和*人事部门共同负责对下级*机关录用人民*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本办法录用人民*的,人事部门不予办理录用审批手续,*机关不予授予人民*警衔。
第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人民*)录用计划审批表》和《国家公务员(人民*)录用审批表》,由*和人事部统一制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体检项目和标准
外科
第一条 身高、体重标准
(一)男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70厘米,体重不低于50千克;女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60厘米,体重不低于45千克(南方部分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男性身高可放宽至16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 48千克;女性身高可放宽至15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3千克)。
(二)过于肥胖或消瘦者,不能录用。
判定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按以下方法:
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
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为过于瘦弱。
标准体重计算方法:
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超出和低于标准体重的百分数计算方法:
〔实际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100%
第二条 外伤所致的颅骨缺损、骨折、颅骨凹陷、颅内异物存留等,颅脑外伤后遗症,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慢性颅内压增高,不能录用。
第三条 有胸、腹腔内重要脏器手术史(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者,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者除外),不能录用。
第四条 骨、关节、滑囊、膨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胸廓畸形,不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驼背,慢性腰腿痛,大骨节病指(趾)关节粗大,存在功能障碍者,不能录用。
第五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厘米,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能录用。
第六条 影响功能及外观的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能录用。
第七条 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能录用。
第八条 颈强直,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三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能录用。
第九条 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重度精索静脉曲张,不能录用。
第十条 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不能录用。
皮肤科
第十一条 重度腋臭、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湿疹,慢性荨麻疹,神经性皮炎,白癫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它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能录用。
第十二条 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身体裸露部位有明显癜痕、疤痕、色素癍和身体其它大面积的疤痕挛缩,不能录用。
第十三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病毒携带者,不能录用。
第十四条 纹身者不能录用。
内 科
第十五条 器质性心脏、血管疾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等),心电图异常,不能录用。
第十六条 血压超出下述范围,不能录用:
收缩压:12.00-- 18. 66千帕(9 0--140毫米汞柱);
舒张压: 8.00--11.46千帕(60--86毫米汞柱)。
第十七条 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者,不能录用。
第十八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各型肺结核及肺外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能录用。
第十九条 各种原因导致的一叶肺不张者,不能录用。
第二十条 胃、十二指肠溃疡,严重胃下垂(超过髂前上嵴联线),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腹部包块,不能录用。
下列情况可以录用: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2厘米(剑突下不超过3厘米),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扣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五年前患过甲型病毒性肝炎,治愈后再未复发,无症状和体征者。
(三)既往患过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1厘米,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者;单纯性脾大不超过3厘米,无脾功能亢进者。
第二十一条 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录用。
(一)丙氨酸氨基转移酶( A、 L、 T)酶法检验40单位以上者。
(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酶标法检验阳性者。
(三)确诊为各型慢性肝炎及各种肝病患者。
第二十二条 急、慢性肾炎,单肾,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能录用。
第二十三条 血栓闭塞性各期脉管炎、雷诺氏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四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混合瘤不能录用。
第二十五条 除单纯缺铁性贫血,且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克/dl,女性高于8克/dl者以外,其他血液病患者不能录用。
第二十六条 各种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结缔组织疾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七条 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八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晕厥史、梦游症及神经官能症(经常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智力低下,不能录用。
下列情况可以录用:
(一)食物或药物中毒所引起的短时精神障碍,治愈后无后遗症。
(二)十三周岁后未发生过遗尿。
第二十九条 中枢神经系统及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能录用。
耳、鼻、喉科
第三十条 口吃,嗓音明显嘶哑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一条 嗅觉丧失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二条 双耳失聪者;双侧听力耳语低于4米者;一侧听力正常,另一侧听力耳语低于3米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三条 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四条 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五条 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它难以治愈的耳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六条 鼻畸形,严重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及其它影响鼻功能的鼻息肉及慢性鼻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七条 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不能录用。
眼 科
第三十八条 双侧视力低于5 .0,中心30度周围视野,不能录用。
第三十九条 色觉异常,不能录用。
第四十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能录用。
第四十一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共同性内、外斜视在15度以上者,不能录用。
第四十二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能录用。
第四十三条 青光眼,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神经疾病,不能录用。
口腔科
第四十四条 三度龋齿、齿缺失并列在一起的超过两个,不在一起的超过三个;颌关节疾病,重度牙周病及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能录用。
妇 科
第四十五条 妊娠期内不能录用。
第四十六条 功能性子宫出血,生殖器官结核、肿块、慢性盆腔炎等妇科疾病,*分泌物淋菌快检阳性者,不能录用。
第四十条 外生殖器发育异常、子宫脱垂、乳房肿瘤不能录用。
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