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鉴定 是否分国际级、省市级?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5 00:37
我来回答
共3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7 21:31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若干问题的通报
来源: 作者: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
为做好鉴定办法的执行工作,现对该办法的特点及执行中应注意的有关问题通报如下:
一、新的《科技成果鉴定办法》实质上是《新产品新工艺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延续
1961年4月,*颁发了《新产品新工艺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这个办法贯彻执行了26年,对指导全国的鉴定工作,正确评价科技成果的水平,加强科技管理,对国民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起到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但是,二十多年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工作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该办法的大部分条款已不能适应*改革新形势的要求。具体说来,主要是鉴定管理*,鉴定的范围、鉴定的方法和形式等与今天的实际情况有很大差异。针对这些问题,1984年开始,国家科委着手考虑对1961年的鉴定暂行办法进行修改。1984年底,**秘书局正式委托国家科委对鉴定办法进行修订。1987年初,*宣布废止1961年《新产品新工艺技术鉴定暂行办法》。新的《科技成果鉴定办法》是经过三年多的广泛调查研究,反复征求*有关部门、省市自治区科委以及基层单位、科技人员的意见后,几经修改定稿的。它吸收了1961年鉴定暂行办法仍然适用的条款,考虑了现行*,总结了各部门各地方成功的经验,是比较符合我国现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需要和有利于加强科学技术管理的。
二、新的《科技成果鉴定办法》与《新产品新工艺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主要区别
1、理顺了科技成果鉴定体系
新的鉴定办法明确规定,国家科委归口管理全国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各地方科委、*有关部门的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这一规定有利于调整科技成果管理工作中鉴定、登记、奖励、推广等各环节的关系,避免了过去鉴定工作管理过于分散、基层单位可以自行鉴定、掌握标准不一等弊病,有利于加强鉴定的组织工作。
2、拓宽了被鉴定科技成果的范围
1961年的鉴定暂行办法,根据当时我国生产建设和科学技术研究工作的实际,主要是针对新产品新工艺而制定的。二十多年来,我国科学技术的研究领域无论是门类、类量、水平都有了很大的扩充和提高,需要通过鉴定确认的科技成果的范围也必须与之相适应。新的鉴定办法根据现在的实际,将被鉴定的科技成果拓宽为三个方面,即科学理论成果、应用技术成果以及软科学研究成果。这样,成果鉴定工作就能更好地与其他科学技术*(例如奖励*)配套,更有利于使科技成果为经济建设服务。
3、不要求一切科技成果都进行鉴定
1961年的鉴定暂行办法规定,一切新产品新工艺技术都要进行鉴定。新的鉴定办法不要求对一切科技成果都进行鉴定,根据各类成果特点和当前改革的方向,提出科学理论成果应通过百家争鸣得到评价;技术成果可以通过市场机制进行鉴别、评价和得到社会的公认,一般可以不组织鉴定。今后,我们应该充分发挥《技术合同法》的作用,凡可以通过市场机制进行鉴别的科技成果,尽可能不组织专门的鉴定。这样,既可发挥社会公认的作用,又可大量减少各类鉴定会。
4、采用多种鉴定形式
1961年的鉴定暂行办法只规定了通过鉴定会进行鉴定的方式。为了克服鉴定会议过多、过滥、过大的弊端,特别是根据科技成果商品化的新形势,新的鉴定办法吸收了近几年各地方、各部门创造的经验,归纳为三种鉴定形式和三种视同鉴定的情况。三种鉴定形式包括检测鉴定、验收鉴定、专家评议;三种视同鉴定的情况包括已经生产实践证明技术成熟、取得经济社会效益的;已按技术合同实施并达到合同要求的;已获得专利权并得到实施的,均可凭实施单位出具的证明,经批准后即可视同已通过鉴定。三种鉴定形式和三种视同鉴定的情况均具有同等效力。我们提倡,鉴定工作要注重实效,能不开会的尽可能不开会,凡可以检测鉴定、验收鉴定、或背靠背评议的,均不要召开会议进行鉴定。可以视同鉴定的不必采用会议形式。
5、取消了鉴定的级别
1961年的鉴定暂行办法规定,鉴定分为国家鉴定、部鉴定、地方鉴定和基层鉴定四级。在这次修改鉴定办法过程中,我们反复听取省、部成果管理部门的意见,进行多次的分析研究,认为鉴定分级利少弊多,不宜继续沿用。各级科技成果管理部门必须认真执行这一新的规定,也希望各新闻单位积极配合,在今后的鉴定证书上和新闻报导中,不要再对科技成果鉴定冠以级别,只需如实反映由何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鉴定。
6、明确规定了参加鉴定委员会的专家的条件、权利和义务。
三、贯彻执行《科技成果鉴定办法》应该注意的问题
1、大力加强对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
各级科技成果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鉴定工作的管理,一定要严格把好鉴定的质量关。今后,任何单位要组织鉴定,必须按任务来源分别报请各级科委或有关主管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批准,严格按新的《科技成果鉴定办法》进行鉴定,由成果管理机构颁发鉴定证书。凡未经批准自行组织鉴定的,一律无效。
2、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
组织鉴定单位在选聘参加鉴定的专家时,既要注重其学术、技术水平,又要注意专家的职业道德。要维护专家的权力和义务,要尊重专家的意见,形成真正的学术民主,使鉴定工作更具有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一切强加于专家的意愿、不正当的行政干预都是错误的。一切刁难、打击持不同意见的专家的做法都是不允许的。
3、坚决刹住渗入鉴定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近几年,社会上的不正之风已渗入鉴定工作,有的单位还相当严重,严重危害着对科技成果的正确评价,败坏了鉴定工作的声誉。鉴定中的不正之风已引起社会的关注和科技界的不满,对此我们必须引起严重注意。各地方、各部门必须采取坚决措施,刹住鉴定工作中的不正之风。要严格控制鉴定会的规模,参加鉴定会的专家一般应严格控制在五至十三人,为会议服务的工作人员应控制在三至五人,一切与鉴定无关的人员,包括无关的专家、各类行政人员、各级党政负责人均不得作为鉴定委员会(或鉴定小组)成员。要严格控制鉴定经费,尽量压缩开支,严禁利用鉴定之名请客送礼、游山玩水、大吃大喝,除给予参加鉴定的专家适当的报酬外,不得乱发其他实物。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应追究组织鉴定单位领导的责任。
科技成果鉴定是一项涉及面很广的重要工作,直接影响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及其向经济的转移。请你们按通报精神做好宣传工作,并将本通报下发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厂矿基层企事业单位,推动新的《科技成果鉴定办法》的贯彻和执行。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7 21:31
是分国家级和省级的。。。
省级以上科技行政部门。。。
软件系统方面的我还可以,其他方面的成果我不是很清楚了。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7 21:31
http://wenku.baidu.com/view/ce543ff69e31433239689320.html
看一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