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7-20 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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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3 10:24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第四条 人民*、人民*、*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第六条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
第十四条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
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
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有关法律文书应当抄送现居住地及新居住地县级人民*和*机关。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到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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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所称居住地不一定是户籍所在地,也不是不能变更,一般是指社区矫正人员能够连续居住六个月以上的居所所在的县(市、区、旗)。当然*宣告缓刑前,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一般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宣告缓刑后到哪里的社区矫正管理机构报道,和*委托调查的司法行政机关原则上是同一地。网页链接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3 10:25
1、对于被判处缓刑的犯罪人,由居住地的司法局(所)负责管理和实施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