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案例分析:南浔“见死不救”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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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20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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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06 19:28
11月5日,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对一起“见死不救”案进行公开宣判,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颜克于、廖红军、韩应龙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三年零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审理查明,2007年5月25日11时许,颜克于、廖红军、韩应龙与何洪林(另行处理)在南浔镇方丈港村发现年仅17岁的周某有盗窃颜克于自行车的嫌疑,尾随追赶周某至南浔镇安达码头后将周某抓获。随后,廖红军和何洪林对周某拳打脚踢,颜克于、韩应龙则手持石块、扳手击打周某头部,导致周某头皮裂创流血。周某挣脱逃跑后,颜克于、廖红军、韩应龙继续追赶。当周某从停靠在安达码头的长兴0009货船逃到鲁济宁0747货船后,颜克于紧跟着追了上去。随后,廖红军也追了上来。接着,颜克于、廖红军将周某堵在船尾,周某*跳入河中。韩应龙听到廖红军喊“小偷跳河了”后,也赶到了货船上。
当时,颜克于、廖红军、韩应龙在船上看着周某向前游了数米后又往回游,体力渐渐不支而沉入水中。期间,鲁济宁0747货船上的人看到有人沉下去了,就对颜克于、廖红军、韩应龙说:“你们快报警,不然要出人命了。”但是,颜克于、廖红军、韩应龙均未对周某实施任何救助行为。
等他人报警*人员赶来将周某打捞上来时,周某已溺水死亡。
案发后,颜克于、廖红军、韩应龙被报警群众堵留在现场,随后被接警而至的*人员带回*机关。
颜克于、廖红军、韩应龙3人都是30出头,来南浔打工,归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其中,韩应龙积极赔偿周某家属4万余元经济损失,取得了周某家属的谅解。至于死者周某,死时年仅17岁,是跟随父亲打工而来到南浔的。
另悉,案发当时,现场有许多路人、船工和船主等目击者,但只有一名船工偷偷拨打了110,其余人员则眼睁睁地看着周某沉入水中。
法官说法
不作为也可能构成犯罪
本案宣判后,合议庭潘勤勤法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潘勤勤认为,一般来说,一个人如果什么都不做,即采取消极的态势,是不会产生危害的,所以也就不存在构成犯罪的问题。但是,如果刑法规定行为人必须作出某种行为时,行为人的不作为就可能构成犯罪。
本案中,颜克于、廖红军、韩应龙的殴打、追赶行为迫使被害人跳河,此时,颜克于、廖红军、韩应龙等人对周某就不仅具有道德上的救助义务,而且更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因此,颜克于、廖红军、韩应龙3人目睹周某在河中挣扎,明知不实施救助周某就会有生命危险而均不采取任何救助措施,进而导致周某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不但要受到道德谴责,更要面临法律制裁。
潘勤勤还认为,颜克于、廖红军、韩应龙等人的救助义务,在法律上称为“先行行为引起的法律义务”。先行行为产生的作为义务,源于法律上的禁止规范。如果行为人由于自己的行为给法律保护的利益造成了一定的危险,则就产生了采取积极行动防止结果发生的义务,进而有责任保证这一危险不会转变为损害结果发生的现实。
就本案所涉故意杀人罪而言,如果行为人因其先前行为而给他人生命安全造成危险,且行为人对此具有认识,有能力有条件采取积极措施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则行为人在放任不管而导致他人死亡的情况下,就构成了基于先行行为的不作为故意杀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