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20:07
共4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10:50
就你设计的案例,咱表达如下几点:1.甲教唆授意乙盗窃那幅价值5000块的画,显然,此刻犯罪对象已被特定化。乙却错误地把价值1000万的画当成那幅5000块的偷了回来。对于乙,属于对象错误;对于甲,属于打击错误,但都属于一个犯罪构成内的错误。2.乙的定罪没有什么问题,但对乙按数额特别巨大1000万来量刑是个错误,应按其主观认识到的价值数额5000块(数额较大)来量刑,才符合主客观相一致的原理。追问那如果盗窃既遂后甲乙均知道了盗来的画价值一千万元,并且进行了销赃,那算什么呢?乙还是5000元的盗窃罪既遂,甲还是5000元盗窃罪既遂的教唆犯吗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10:50
按照你所说的这种情况,实行犯对象错误,教唆犯打击错误,这种问题是经常存在的一个按照我们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如果这样做的话,实际上对我们来说就起到了一些非常不好的这种作用,所以我们们认为所有的这一切都不应该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10:51
指使他人犯罪 也要付相应的刑事责任 已经侵犯了他人的利益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10:52
教唆犯罪啊。追问那他是应该认定盗窃罪(5000元)未遂的教唆犯,还是认定盗窃罪(1千万元)既遂的教唆犯呢?追答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所教唆的罪定罪,而不能笼统定教唆罪。教唆他人犯盗窃罪的,定盗窃罪,如果被教唆的人将被教唆的罪进行错误地认识,实施了其他犯罪,或者在犯罪时超出了被教唆之罪的范围,教唆犯只对自己所教唆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