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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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4 1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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懂视网
时间:2022-10-06 18:33
1、西周时期的礼已具备法的性质。首先,周礼完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性,即 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
2、其次,周礼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着实 际的调整作用。 西周时期规定出礼人刑。刑多指刑法和刑罚。礼是从正面积极地规范人 们的言行,刑则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礼和刑相辅相成,两者共同构成 西周法律的完整体系。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2-01 14:49
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密切,二者互为表里,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西周奴隶制法制的完整体系。
西周时期,“刑”是同“礼”相对应的一个范畴,多指刑法和刑罚。“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的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了当时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即正面地、积极地规范人们,要求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而“刑”则处于消极被动状态,对于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凡是礼所禁止的,亦为刑所不容,二者相辅相成,即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缺,“出礼入于刑”。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中国古代法律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源于《礼记·曲礼》,始于西周,作为一项法律原则,“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所强调的是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所谓“礼不下庶人”,说的是庶人以下“遽于事而不备物”,即忙于生产劳动,又不具备贵族的身份和礼所要求的物质条件,因而不可能按各级贵族的各种礼仪行事。这些礼也不是为他们设立的,但这决不意味着庶人可以不受礼的约束。
所谓“刑不上大夫”,原指大夫以上贵族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某些宽宥,在适用刑罚时享有某些特权,但这些礼遇决不等于大夫以上贵族可以不受刑罚制裁。在实际生活中,官僚贵族犯重罪同样要加以惩罚,特别是对那些“犯上作乱”的贵族,更是严加惩处。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2-01 14:49
礼: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及言行规范的总称。
礼的二层含义①抽象的精神原则(亲亲、尊尊,在亲亲、尊尊原则下,又形成忠孝节义等具体的精神规范)②具体的礼仪(五礼: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
周礼的性质:具有法的性质和作用(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强制性)
礼与刑的关系是:
①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共同构成完整的法律体系。
②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正面、积极地规范人们。刑则处于消极被动状态,对一切违礼行为进行处罚。
③“礼之所去,刑之所取”,二者相辅相成。“出礼入刑”。
④“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庶人并非不受礼的约束,贵族犯罪也并非不受法律制裁。
参考资料:http://www.haolawyer.com/article/view.asp?id=9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