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7-16 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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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5 04:39
发生退货,如果是在开票的当月,不需要开具红字 *专用* ,如果超过开票的当月,开票系统不允许作废*,只能开具红字*来冲销因为退货而产生的销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 取得专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专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第二十条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一)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 纳税人识别号 认证不符”、“专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条 *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