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是按成本转账还是视同销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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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15 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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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06 16:27
捐赠是按成本转账还是视同销售处理?
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指出,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以实物捐赠由于不能同时满足上述五个条件,而且以实物捐赠并非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不是企业的经营常态,而是与企业经营活动无关的支出,因此,笔者认为会计上不能做收入处理,而应该按成本转账.
《企业对外捐赠的财税处理与差异》一文的疏漏之处,在于没有说明:年终应按公允价与成本价的差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考虑到年终调增5万元,这时该企业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37.45+8.056+5)×25%=50.51×25%=12.63万元.
有读者认为,既然*上将捐赠视同销售,那么在会计处理没有明确的情况下就应该按照税法视同销售做会计处理,而且视同销售处理增加了销售(营业)收入,企业增加了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也同时增加了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对企业是有利的.笔者认为,即使会计人员有独立的选择判断的权利,对照收入准则的五个条件和收入的定义,捐赠做收入,至少是不严谨的,不符合新准则的精神.虽然与按成本转账年终调增结果相同.
还有读者提出,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的,在*上视同销售,在会计上也是作为主营业务收入,因此,对捐赠也应该做主营业务收入处理,对这个问题,目前在会计处理上有争议,一种是全部做收入处理,另一种是区别情况对待:
1.如果是将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对一个企业来说,这是在日常经营中经常发生的,以非货币形式为职工发放福利等于节省了货币资金,相当于增加了货币资金的流入,这种产品所有权已经转移,公允价值也已实现,符合收入确认的5个条件,应当做收入处理.
2.如果是将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但并未转移所有权的,不做收入处理,按成本转账.比如说,家具厂将自产的沙发、桌椅等用于厂职工娱乐室,这是自产产品用于企业的集体福利设施了,但产品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如果有一天企业将此娱乐室整体对外出售,出售收入还是归企业所有的,所以,当初将自产的沙发、桌椅等用于厂职工娱乐室时,只是资产的内部转移,而不能视为是销售收入.
公益性捐赠是否需要缴纳*?
公益性捐赠行为,包括出货物、出力(服务).这两种捐赠行为在缴纳*方面是有所区别的.具体如下:
1、服务的公益捐赠,比如家政公司为养老院无偿提供清洁服务.按照相关规定可得,无偿提供服务行为用于公益事业的,不用缴纳*.
无偿提供服务行为用于公益事业的,属于不征*项目,无需做进项转出.
2、对于货物的公益捐赠,需要区分两种情况.其一是一般情况下的公益性捐赠,需要按照货物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缴纳*.其二是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可以免征*.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