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7-15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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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17 01:02
在该案件中,小李与小燕(均为化名)本是情侣关系,两人在小燕未婚先孕后商量结婚事宜。小燕向小李索要20万彩礼,并要求按农村习俗举办婚礼,小李随后给予转账10万元,但随后小燕在医院做了人工流产手术。
在两人结婚之前,由于小李父亲病故导致家庭条件恶化,而小燕又提出购房购车等要求,双方意见无法达成一致导致分手,但小燕以流产为由拒绝退还10万元彩礼费用。
因彩礼问题没有协商妥当,小李将小燕告到*,要求返还已支付的10万元彩礼费用。小李认为这部分费用是小燕以结婚为理由所要的彩礼,现在两个人没办法结婚了,小燕应该全部返还。
在两人对簿公堂后,小李要求小燕退还全部彩礼,小燕认为两人之所以分手是由于小李家庭变故导致,双方一起生活也存在生活共同开销,而且小燕认为自己在两人交往期间做过流产手术,需要小李给予精神赔偿。
*在经过审理后认为小燕收取彩礼款是以结婚为目的,且数额较大,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此,小李要求小燕返还彩礼费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两人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花销,小燕可以在彩礼款中扣除。但是对于小燕主张的因同居期间做流产手术造成身体伤害而要求的精神赔偿,*方面认为该要求没有法律依据,对此不予支持。
经综合审理,*判决小燕退还小李6万元彩礼费用。
在本案件当中,女方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并无相关法律依据,因而不被*支持。这其实也给所有女生都提了一个醒,选择恋爱及结婚对象时一定要慎之又慎,两人在一起一定要有感情基础,否则最终可能会人财两空。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17 01:02
女方应该不能够申请精神损失赔偿,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要申请精神损害赔偿,首要条件是对方有侵权行为,也就是说男方存在主观过错。而此案件中,女子与男友正常交往,后来自愿发生性关系。女子怀孕后,两人商量之下决定做引产手术。所以男子并没有做错,女子便不能够主张精神损失赔偿。
这件事的具体情况。
事情发生在黑龙江,女子小燕与男友小李在打工期间认识,后来成为了恋人。浓情蜜意的情侣待在一个房间自然容易发生关系,两人同居不久之后,小燕便怀孕了,于是两家人开始商量结婚事宜,小燕要求小李出20万彩礼并举办婚礼。
小李通过银行给小燕转了10万元,后来觉得那么早生了孩子,对两人并不好,商量之后两人都同意先不要孩子,后来就去做了人流手术。一年后小李父亲突然因生病去世,导致小李家庭情况恶化。这种情况下,小燕仍然向小李提出尽快买车买房,两人无法沟通,选择了分手。分手后,小李将小燕告上*,要求对方返还所有彩礼,小燕认为是由于小李家庭出现变故,导致两人分手,而且同居期间有共同花销,自己还为小李做了流产手术,所以不愿意退还彩礼。
*认为就算小李与小燕举办过婚礼,但当时两人并没有去领结婚证,所以在法律上并不属于夫妻。小燕应当归还所收彩礼,考虑到两人同居期间存在共同支出,最终*要求小燕归还小李6万元彩礼。通过这件事,希望各位女性可以明白,如果决定与谁在一起,最好先把结婚证领了,否则你很难受到法律保护。同时情侣之间相处一定要相互理解。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17 01:02
情侣在结婚之前男方送彩礼这件事情看起来非常的普遍,但是有一对情侣分手之后,女方以流产为由拒退彩礼,结果被*驳回,驳回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双方二人并没有结婚,所以女方就应该将彩礼钱归还给男方,与此同时女方在没有结婚之前流产,男方就应该赔偿精神损失费,所以作为女性来讲,千万不要未婚先育,因为这种事情风险很大,很有可能就是因为两人感情不和从而分手,最终导致自己流产之后身心受创。
情侣在相处的过程当中一定要洁身自爱,毕竟双方在没有结婚的前提之下,同居的话是一种违法行为,况且同居之后女方如果怀孕的话,对于孩子的抚养问题来讲,是一件非常麻烦的事情,而且如果遇到的是渣男,很有可能就会因为女方怀孕从而放弃两个人之间的感情,在上述事件当中,原本情侣两个人是准备结婚,结果没有想到的是,因为男女双方彩礼问题协商不一致,从而出现二人分手,这样的话男方是可以将彩礼钱收回的,但是作为女方来讲,却是一种对自己身体和心灵的伤。
结婚彩礼是否可以反退回男方需要看两种原因,一种原因是因为二人没有结婚的话,那么彩礼钱就必须要退还给男方的,第二种原因就是如果男方在支付了彩礼之后,家庭经济状况非常堪忧的话,那么作为女方来讲也要将彩礼钱退还给男方,有许多情侣之所以分手的,主要原因还是因为彩礼的协商不一致造成的,俗话说谈钱伤感情,谈感情伤钱,真实的反映出了每一位情侣分手的原因,所以两个人如果能够在一起的话,那么就一定要珍惜两个人之间的感情,快乐的生活下去。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17 01:03
谈恋爱过程中男女双方因相互了解彼此而产生的花费这在分手后肯定是不能还去找对方索要的 。
当一个女人怀孕并在恋爱中流产时,她不能就离婚后的精神损害向对方索赔。人身伤害赔偿仅适用于民法。怀孕是由双方自愿的性关系引起的,而女性堕胎不是由男性行为引起的。作为一个成年人,女性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此不可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然而,根据公平原则,一个人可以在这段时间内支付部分费用。如果付给妻子的订婚礼物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破裂,可以要求退还。
如果双方未能通过谈判达成协议,他们可以提起诉讼要求新娘归来。*了解事实后决定退还新娘的价格。新娘价格纠纷的审判期限为两年。爱情是自由的,离婚也是自由的,没有人强迫,现在婚姻还没有形成,所以和睦相处和睦相处,彩礼还价。如果一个女人提到了青年损失费,男孩也有青年损失费。这对双方来说都是自愿相爱,当然他们会补偿的。女孩可能觉得自己受到了伤害。
但男孩也投入了很多精力和时间,最终目标是嫁给女孩,回家做他的妻子,高昂的彩礼让人难以承受。既然如此,新娘的价格应该退还,毕竟,5万元并不多,由于新娘的价格问题,湖南长沙的一对夫妇不得不分手。最后,她不想给他们钱。这有点不合理。这是一个不想结婚的女人,也是一个建议高价结婚的女人。因此,责任应由妇女承担。妻子的家庭成员的原因是他们没有钱,仍然必须给予50%的折扣。
爱情和婚姻不是生意,不能与金钱相比。我们应该相互理解,谨慎对待婚姻和彩礼。不要因为新娘的价格而毁了婚姻。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17 01:04
这不是精神损失的代价,而是健康损害的代价。
你可以咨询这个领域的律师,你不能直接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费用,但你可以要求赔偿危及你健康的费用。因为怀孕和堕胎会损害女孩的健康,我只是检查了一下。因此,女孩不会独自承担损失,但她不会做出太多赔偿,根据情况的严重程度,大多数都不到30000。
如今,单身同居和婚前性行为相当普遍。如果女人在恋爱期间怀孕,她有时会从工作的角度堕胎,暂时不会生孩子。那么,如果这个女人在恋爱中流产了,她能在分手时以此为基础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一般来说,这种请求不能得到*的支持。因为这种情况本质上是民事行为归责原则的问题。一般民事犯罪可以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归责。
对于恋爱期间怀孕后引产,不属于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132条推定,并可以实行公平责任归责原则。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恋爱或同居关系不同于夫妻关系。恋人或同居者之间的关系仍然属于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关系,不同于夫妻之间有义务相互帮助的关系。因此,*将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根据法律规定,只有违法行为的犯罪人才能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违法行为的必要法律要件之一是犯罪人有主观故意或过失罪。
对于相爱或生活在一起的男女来说,*是自愿的。即使造成伤害,男子也不具备违法行为的主客观因素,因此伤害的结果是,妇女不能要求男子对精神伤害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