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7-15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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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4-13 08:28
仲裁员回避的法定情形如下: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 代理 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仲裁法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十三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