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在商场门口滑倒受伤,商场应当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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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15 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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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12 11:32
店家未全面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致消费者摔伤,既违反了合同法规定的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又没有做到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要求的提供安全服务的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
一、顾客在商场门口摔倒商场如何赔偿
店家未全面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致消费者摔伤,既违反了合同法规定的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又没有做到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要求的提供安全服务的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理由如下:
1、店家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是双方买卖合同中店家应承担的约定义务,而店家未全面履行,自然构成违约。
2、店家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是法律规定的店家应尽的法定义务,店家未全面履行,导致消费者摔伤,对其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所以,在本案中,店家的行为既属于违约,亦属于侵权,消费者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要求店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要求店家承担侵权责任。
二、作为消费者,应如何主张权益? 法律有规定,在纠纷中,如出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赔偿权利人只能选择一种索赔请求根据,所以消费者如要求店家赔偿,只能二选一,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在出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如何进行选择,通常要考虑诉讼时效、诉讼管辖、赔偿范围、举证责任等多种因素,不能一概而论。但是在本案所述的情形中,消费者一般应选择侵权赔偿请求权,赔偿范围相对更全面。
店家在经营过程中,应以防为主,确保经营设施的安全,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张贴警示标识。
三、相关法律: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58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民法典》
第1198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综上所述,商场本身作为经营者,已经在门口摆放了防滑垫,做到了合理范围的安全保障。而顾客因为自身原因在商场门口摔倒,顾客应该承担主要责任。但是顾客可以就商场承担的次要责任提出赔偿。以上就是顾客在商场门口摔倒商场如何赔偿的一些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