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到底是诺成性合同 还是实践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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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4 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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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2 20:26
依一般原理,只须承诺人对要约人发出的要约作出了承诺,双方达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因此合同以诺成性为原则以实践性为例外,而实践性合同是特殊合同,要有法律的特别规定。对于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还是实践性合同一直是学界争议的焦点。
有学者认为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即合同的成立是在赠予物权的转移之时。其认为赠与合同是无偿的,单务的合同,受赠人纯收益,而赠与人则只负义务而不享有权利。如果赠与合同定性为诺成性合同,将对赠与人强加过多的约束,使赠与人负担过重,这不仅不利于赠与人,也有悖于公平公正原则,也不利于赠与行为本身。但笔者不同意这个观点,该观点只偏重保护赠与人的利益,而简单地把受赠看作只享受权利而不负义务,因而轻视他们的权利。赠与合同是单务,无偿合同,但这绝不能成为法律忽视另一方当事人即受赠人利益的借口,因此把赠与合同定性为实践性合同,有放纵赠与人之嫌,赠与人可以任意的许诺赠与而又随心所欲的不履行、不兑现。此外,把赠与合同定性为实践性合同,受赠人做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以及为接受赠与付出的经济上的花费可能因赠与人不履行而遭到损失,而且此时受赠人的损失难以救济,因为把合同定性为实践性合同,即在受赠人遭受损失时合同并未成立,而此时受赠人也只能要求赠与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不是违约责任。
也有学者认为赠与合同应区分为来看,一般情况下,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但在标的物特殊或合同经过公证的情况下,赠与合同此时则是诺成性合同,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163条第一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与第二款:“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的规定。”笔者也不赞同这种观点,若按照“实践说”的看法,因为赠与合同未成立,赠与人才得以行使任意的撤销权,那么既然合同未成立,这种撤销权作用的对象为何物呢?是要约吗?显然不是,要约的撤销必须在对方当事人作出承诺之前,受赠人已经作出了接受赠与的承诺。那么这种撤销权只有权利而无对象显然在逻辑上是讲不通的。况且这种理解也是对撤销权立法目的的误解,笔者认为撤销权的设置不是为了显示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还是诺成性合同,而是为了平衡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利益关系。
【转自其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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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02 20:27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给予财产的一方称赠与人,接受财产的一方称受赠人。
有学者认为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也有学者认为是实践性合同。新《合同法》并未确定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还是诺成性合同,也就是说《民法通则》意见第128条关于赠与合同(公民之间)是实践性合同的规定没有改变。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2 20:27
原来法律理论上认为是实践性合同,1999年合同法颁布后,属于诺成性合同,只不过一般的赠与合同,在交付之前,可以撤销而已。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2 20:28
是实践性合同,他说赠与你,但不一定就要赠与你,他不赠与你,你也没有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