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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休干部医疗待遇问题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1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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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3 17:39

1:一般情况下,不是跨区域治疗的不需自行垫付,但须先上报老干局,由老干局和医院结算.
2:若异地治疗须先垫付,然后去审批报销.
3:原单位有责任义务为离休于部的医疗先垫医疗费,也就是说原单位有责任义务和老干局进行沟通.
---------------------
12月17日 13:01 《关于印发〈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工作的基本要求〉的通知》的意见
本刊 *北京*组织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老干部局
关于贯彻落实**组织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工作的基本要求〉的通知》的意见

京组通[2003]40号

各区、县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各部委、市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总公司、高等院校*(党组)组织(人事)、老干部部门,各区、县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近日,**组织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工作的基本要求)的通知》(组厅字�2003�18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建立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以下简称“三个机制”)提出了具体要求。为了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建立离休干部“三个机制”工作的领导
建立离休干部“三个机制”,是保障离休干部“两费”落到实处的重要举措。各级*、*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维护首都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离休干部“三个机制”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狠抓落实。按照《通知》要求,今年建立健全我市离休干部“三个机制”,从根本上保证离休干部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
二、确保离休费保障机制正常运转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和各项补贴纳入年度预算,优先给予保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确保企业离休干部和参统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按时社会化发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离休干部的单位,要认真落实《*组织部、工业工委、城建工委、农村工委、商贸工委、外经贸工委、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老干部局关于市属企业离休干部书报费、洗理费、住宅电话补助和住房租金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收代发的通知》(京组通�2002�53号)要求,对本市规定的离休干部书报费、洗理费、住宅电话补助和住房租金补贴,要按标准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保证经办机构与老干部的离休费一起社会化发放。
三、建立健全医药费保障机制
各区、县要按照《通知》的规定,根据《**、市**关于转发〈*组织部、市经委、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老干部局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北京市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的意见〉的通知》(京办发�2002�29号)精神,在2003年9月底前全部建立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并正常运转,实现全员覆盖。
市属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今年在市属困难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财政保障机制运转正常后,其它未享受公费医疗的市属单位,按照分步实施,逐步完善的原则建立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
全市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管理,确保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落实和资金合理使用。
建立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后,离休干部原单位要按照《***、**关于转发〈*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0�61号)提出的“单位尽责”的原则,千方百计筹措资金,按时足额缴纳医药费统筹金,保证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的正常运转。要做好宣传工作。
四、进一步完善财政保障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对建立离休干部“三个机制”要加大支持力度,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所需资金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困难单位离休干部“两费”资金缺口由同级财政给予支持,切实负起责任。
各区、县要按照《通知》精神,由组织部门牵头,对建立机制情况认真进行自查,并于9月底前将自查情况分别书面报*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老干部局。*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老干部局在10月初将对各区、县建立“三个机制”工作进行检查。
各级组织部门、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和老干部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精心组织,统筹规划,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我市离休干部“三个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参考资料:http://bjlgbgz.bjdj.gov.cn/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3 17:40

1、离休金按离休前原工资标准发放。*[1982]62号文件规定:1921年7月1日到1949年9月30日各个*时期参加*工作的老干部,离休后原工资照发。
2、按离休前工资标准增发生活补贴。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1937年7月6日前(原级别低于行政九级)参加*工作的每年增发二个月工资、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工资、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工作的每年增发一个月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3、福利待遇不变。国发[1980]253、劳人老[1982]10号文件规定离休干部福利待遇与所在地区同级在职干部一样对待。
4、提高*生活待遇。(一)中组发[1982]1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工作未担任司局(地专)级职务的行政14级以上的老干部离休后,享受司局(地专)级*生活待遇;未担任处(县)级职务的行政18级以上老干部离休后,享受县级*生活待遇。(二)浙组[1989]30号文件规定:抗战时期参加*工作、离休前担任过正副处(县)级职务、1985年工改前工资为行政15级三个条件的离休干部,享受局(地专)级医疗、乘车(交通费)待遇。(三)浙组[2000]40号文件规定:未达到副处(县)级的抗日战争时期参加*工伯的离休干部,可享受副处(县)级生活待遇;未达到副科级的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离休干部,可享受副科级生活待遇
5、医疗保健优先制度。劳人老[1982]10号文件规定,离休干部就医、疗养应优先照顾,在附近医院诊治的,应给予方便;*发[1989]101号文件规定要定期组织离休干部健康检查;*发[1997]48号文件规定离休干部医疗费不得包干,要按规定实报实销。
6、护理补贴费。浙老干[2000]27号、浙财行字[2000]3号文件规定离休干部护理补贴费标准为:土地*时期参加*工作的每月200元、抗日战争前期参加*工作的每月160元、抗日战争后期参加*工作的每月130元,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批准每月增发300元;温市老干[1997]26号文件规定,70周岁以上的解放战争时期参加*的每月100元。
7、特需经费。温市老干[1997]27号文件规定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每人每年300元。
8、公用经费。温市老干[1997]27号文件规定离休干部公用经费每人每年600元。
9、交通费。温市老干[1997]27号文件规定离休干部交通费:地市级的每月40元、县级的每月30元、其他离休干部每月25元。
10、企业离休干部比照党政机关离休干部套改离休金。浙组[1996]19号文件规定:1996年1月1日起,企业离休干部的离休金参照机关同职务、同条件离休人员增发离休金的水平予以调整。对于1995年12月31日以前企业离休干部,其离休金按机关同职务、同条件离休人员离休金标准重新进行套改。
11、抗战前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配偶优待待遇。温市老干[1992]15号文件规定:抗日战争前参加*工作无固定收入离休干部配偶按照有关规定报销医药费。
12、探亲待遇。劳人老[1982]10号文件规定:离休干部除按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待遇外,本人还可以按现行差旅费开支标准报销一次探视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车船费。
13、易地安置。根据有利于照顾离休干部生活的原则,离休干部经批准可易地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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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情况下,不是跨区域治疗的不需自行垫付,但须先上报老干局,由老干局和医院结算.
2:若异地治疗须先垫付,然后去审批报销.
3:原单位有责任义务为离休于部的医疗先垫医疗费,也就是说原单位有责任义务和老干局进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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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7日 13:01 《关于印发〈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工作的基本要求〉的通知》的意见
本刊 *北京*组织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老干部局
关于贯彻落实**组织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工作的基本要求〉的通知》的意见

京组通[2003]40号

各区、县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各部委、市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总公司、高等院校*(党组)组织(人事)、老干部部门,各区、县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近日,**组织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工作的基本要求)的通知》(组厅字�2003�18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建立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以下简称“三个机制”)提出了具体要求。为了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建立离休干部“三个机制”工作的领导
建立离休干部“三个机制”,是保障离休干部“两费”落到实处的重要举措。各级*、*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维护首都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离休干部“三个机制”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狠抓落实。按照《通知》要求,今年建立健全我市离休干部“三个机制”,从根本上保证离休干部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
二、确保离休费保障机制正常运转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和各项补贴纳入年度预算,优先给予保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确保企业离休干部和参统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按时社会化发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离休干部的单位,要认真落实《*组织部、工业工委、城建工委、农村工委、商贸工委、外经贸工委、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老干部局关于市属企业离休干部书报费、洗理费、住宅电话补助和住房租金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收代发的通知》(京组通�2002�53号)要求,对本市规定的离休干部书报费、洗理费、住宅电话补助和住房租金补贴,要按标准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保证经办机构与老干部的离休费一起社会化发放。
三、建立健全医药费保障机制
各区、县要按照《通知》的规定,根据《**、市**关于转发〈*组织部、市经委、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老干部局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北京市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的意见〉的通知》(京办发�2002�29号)精神,在2003年9月底前全部建立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并正常运转,实现全员覆盖。
市属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今年在市属困难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财政保障机制运转正常后,其它未享受公费医疗的市属单位,按照分步实施,逐步完善的原则建立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
全市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管理,确保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落实和资金合理使用。
建立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后,离休干部原单位要按照《***、**关于转发〈*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0�61号)提出的“单位尽责”的原则,千方百计筹措资金,按时足额缴纳医药费统筹金,保证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的正常运转。要做好宣传工作。
四、进一步完善财政保障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对建立离休干部“三个机制”要加大支持力度,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所需资金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困难单位离休干部“两费”资金缺口由同级财政给予支持,切实负起责任。
各区、县要按照《通知》精神,由组织部门牵头,对建立机制情况认真进行自查,并于9月底前将自查情况分别书面报*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老干部局。*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老干部局在10月初将对各区、县建立“三个机制”工作进行检查。
各级组织部门、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和老干部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精心组织,统筹规划,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我市离休干部“三个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参考资料:http://bjlgbgz.bjdj.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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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休金按离休前原工资标准发放。*[1982]62号文件规定:1921年7月1日到1949年9月30日各个*时期参加*工作的老干部,离休后原工资照发。
2、按离休前工资标准增发生活补贴。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1937年7月6日前(原级别低于行政九级)参加*工作的每年增发二个月工资、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工资、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工作的每年增发一个月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3、福利待遇不变。国发[1980]253、劳人老[1982]10号文件规定离休干部福利待遇与所在地区同级在职干部一样对待。
4、提高*生活待遇。(一)中组发[1982]1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工作未担任司局(地专)级职务的行政14级以上的老干部离休后,享受司局(地专)级*生活待遇;未担任处(县)级职务的行政18级以上老干部离休后,享受县级*生活待遇。(二)浙组[1989]30号文件规定:抗战时期参加*工作、离休前担任过正副处(县)级职务、1985年工改前工资为行政15级三个条件的离休干部,享受局(地专)级医疗、乘车(交通费)待遇。(三)浙组[2000]40号文件规定:未达到副处(县)级的抗日战争时期参加*工伯的离休干部,可享受副处(县)级生活待遇;未达到副科级的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离休干部,可享受副科级生活待遇
5、医疗保健优先制度。劳人老[1982]10号文件规定,离休干部就医、疗养应优先照顾,在附近医院诊治的,应给予方便;*发[1989]101号文件规定要定期组织离休干部健康检查;*发[1997]48号文件规定离休干部医疗费不得包干,要按规定实报实销。
6、护理补贴费。浙老干[2000]27号、浙财行字[2000]3号文件规定离休干部护理补贴费标准为:土地*时期参加*工作的每月200元、抗日战争前期参加*工作的每月160元、抗日战争后期参加*工作的每月130元,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批准每月增发300元;温市老干[1997]26号文件规定,70周岁以上的解放战争时期参加*的每月100元。
7、特需经费。温市老干[1997]27号文件规定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每人每年300元。
8、公用经费。温市老干[1997]27号文件规定离休干部公用经费每人每年600元。
9、交通费。温市老干[1997]27号文件规定离休干部交通费:地市级的每月40元、县级的每月30元、其他离休干部每月25元。
10、企业离休干部比照党政机关离休干部套改离休金。浙组[1996]19号文件规定:1996年1月1日起,企业离休干部的离休金参照机关同职务、同条件离休人员增发离休金的水平予以调整。对于1995年12月31日以前企业离休干部,其离休金按机关同职务、同条件离休人员离休金标准重新进行套改。
11、抗战前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配偶优待待遇。温市老干[1992]15号文件规定:抗日战争前参加*工作无固定收入离休干部配偶按照有关规定报销医药费。
12、探亲待遇。劳人老[1982]10号文件规定:离休干部除按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待遇外,本人还可以按现行差旅费开支标准报销一次探视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车船费。
13、易地安置。根据有利于照顾离休干部生活的原则,离休干部经批准可易地安置。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3 17:39

1:一般情况下,不是跨区域治疗的不需自行垫付,但须先上报老干局,由老干局和医院结算.
2:若异地治疗须先垫付,然后去审批报销.
3:原单位有责任义务为离休于部的医疗先垫医疗费,也就是说原单位有责任义务和老干局进行沟通.
---------------------
12月17日 13:01 《关于印发〈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工作的基本要求〉的通知》的意见
本刊 *北京*组织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老干部局
关于贯彻落实**组织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工作的基本要求〉的通知》的意见

京组通[2003]40号

各区、县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各部委、市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总公司、高等院校*(党组)组织(人事)、老干部部门,各区、县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近日,**组织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工作的基本要求)的通知》(组厅字�2003�18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建立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以下简称“三个机制”)提出了具体要求。为了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建立离休干部“三个机制”工作的领导
建立离休干部“三个机制”,是保障离休干部“两费”落到实处的重要举措。各级*、*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维护首都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离休干部“三个机制”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狠抓落实。按照《通知》要求,今年建立健全我市离休干部“三个机制”,从根本上保证离休干部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
二、确保离休费保障机制正常运转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和各项补贴纳入年度预算,优先给予保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确保企业离休干部和参统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按时社会化发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离休干部的单位,要认真落实《*组织部、工业工委、城建工委、农村工委、商贸工委、外经贸工委、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老干部局关于市属企业离休干部书报费、洗理费、住宅电话补助和住房租金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收代发的通知》(京组通�2002�53号)要求,对本市规定的离休干部书报费、洗理费、住宅电话补助和住房租金补贴,要按标准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保证经办机构与老干部的离休费一起社会化发放。
三、建立健全医药费保障机制
各区、县要按照《通知》的规定,根据《**、市**关于转发〈*组织部、市经委、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老干部局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北京市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的意见〉的通知》(京办发�2002�29号)精神,在2003年9月底前全部建立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并正常运转,实现全员覆盖。
市属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今年在市属困难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财政保障机制运转正常后,其它未享受公费医疗的市属单位,按照分步实施,逐步完善的原则建立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
全市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管理,确保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落实和资金合理使用。
建立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后,离休干部原单位要按照《***、**关于转发〈*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0�61号)提出的“单位尽责”的原则,千方百计筹措资金,按时足额缴纳医药费统筹金,保证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的正常运转。要做好宣传工作。
四、进一步完善财政保障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对建立离休干部“三个机制”要加大支持力度,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所需资金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困难单位离休干部“两费”资金缺口由同级财政给予支持,切实负起责任。
各区、县要按照《通知》精神,由组织部门牵头,对建立机制情况认真进行自查,并于9月底前将自查情况分别书面报*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老干部局。*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老干部局在10月初将对各区、县建立“三个机制”工作进行检查。
各级组织部门、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和老干部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精心组织,统筹规划,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我市离休干部“三个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参考资料:http://bjlgbgz.bjdj.gov.cn/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3 17:40

1、离休金按离休前原工资标准发放。*[1982]62号文件规定:1921年7月1日到1949年9月30日各个*时期参加*工作的老干部,离休后原工资照发。
2、按离休前工资标准增发生活补贴。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1937年7月6日前(原级别低于行政九级)参加*工作的每年增发二个月工资、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工资、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工作的每年增发一个月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3、福利待遇不变。国发[1980]253、劳人老[1982]10号文件规定离休干部福利待遇与所在地区同级在职干部一样对待。
4、提高*生活待遇。(一)中组发[1982]1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工作未担任司局(地专)级职务的行政14级以上的老干部离休后,享受司局(地专)级*生活待遇;未担任处(县)级职务的行政18级以上老干部离休后,享受县级*生活待遇。(二)浙组[1989]30号文件规定:抗战时期参加*工作、离休前担任过正副处(县)级职务、1985年工改前工资为行政15级三个条件的离休干部,享受局(地专)级医疗、乘车(交通费)待遇。(三)浙组[2000]40号文件规定:未达到副处(县)级的抗日战争时期参加*工伯的离休干部,可享受副处(县)级生活待遇;未达到副科级的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离休干部,可享受副科级生活待遇
5、医疗保健优先制度。劳人老[1982]10号文件规定,离休干部就医、疗养应优先照顾,在附近医院诊治的,应给予方便;*发[1989]101号文件规定要定期组织离休干部健康检查;*发[1997]48号文件规定离休干部医疗费不得包干,要按规定实报实销。
6、护理补贴费。浙老干[2000]27号、浙财行字[2000]3号文件规定离休干部护理补贴费标准为:土地*时期参加*工作的每月200元、抗日战争前期参加*工作的每月160元、抗日战争后期参加*工作的每月130元,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批准每月增发300元;温市老干[1997]26号文件规定,70周岁以上的解放战争时期参加*的每月100元。
7、特需经费。温市老干[1997]27号文件规定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每人每年300元。
8、公用经费。温市老干[1997]27号文件规定离休干部公用经费每人每年600元。
9、交通费。温市老干[1997]27号文件规定离休干部交通费:地市级的每月40元、县级的每月30元、其他离休干部每月25元。
10、企业离休干部比照党政机关离休干部套改离休金。浙组[1996]19号文件规定:1996年1月1日起,企业离休干部的离休金参照机关同职务、同条件离休人员增发离休金的水平予以调整。对于1995年12月31日以前企业离休干部,其离休金按机关同职务、同条件离休人员离休金标准重新进行套改。
11、抗战前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配偶优待待遇。温市老干[1992]15号文件规定:抗日战争前参加*工作无固定收入离休干部配偶按照有关规定报销医药费。
12、探亲待遇。劳人老[1982]10号文件规定:离休干部除按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待遇外,本人还可以按现行差旅费开支标准报销一次探视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车船费。
13、易地安置。根据有利于照顾离休干部生活的原则,离休干部经批准可易地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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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情况下,不是跨区域治疗的不需自行垫付,但须先上报老干局,由老干局和医院结算.
2:若异地治疗须先垫付,然后去审批报销.
3:原单位有责任义务为离休于部的医疗先垫医疗费,也就是说原单位有责任义务和老干局进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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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7日 13:01 《关于印发〈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工作的基本要求〉的通知》的意见
本刊 *北京*组织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老干部局
关于贯彻落实**组织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工作的基本要求〉的通知》的意见

京组通[2003]40号

各区、县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各部委、市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总公司、高等院校*(党组)组织(人事)、老干部部门,各区、县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近日,**组织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工作的基本要求)的通知》(组厅字�2003�18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建立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以下简称“三个机制”)提出了具体要求。为了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建立离休干部“三个机制”工作的领导
建立离休干部“三个机制”,是保障离休干部“两费”落到实处的重要举措。各级*、*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维护首都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离休干部“三个机制”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狠抓落实。按照《通知》要求,今年建立健全我市离休干部“三个机制”,从根本上保证离休干部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
二、确保离休费保障机制正常运转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和各项补贴纳入年度预算,优先给予保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确保企业离休干部和参统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按时社会化发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离休干部的单位,要认真落实《*组织部、工业工委、城建工委、农村工委、商贸工委、外经贸工委、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老干部局关于市属企业离休干部书报费、洗理费、住宅电话补助和住房租金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收代发的通知》(京组通�2002�53号)要求,对本市规定的离休干部书报费、洗理费、住宅电话补助和住房租金补贴,要按标准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保证经办机构与老干部的离休费一起社会化发放。
三、建立健全医药费保障机制
各区、县要按照《通知》的规定,根据《**、市**关于转发〈*组织部、市经委、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老干部局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北京市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的意见〉的通知》(京办发�2002�29号)精神,在2003年9月底前全部建立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并正常运转,实现全员覆盖。
市属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今年在市属困难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财政保障机制运转正常后,其它未享受公费医疗的市属单位,按照分步实施,逐步完善的原则建立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
全市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管理,确保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落实和资金合理使用。
建立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后,离休干部原单位要按照《***、**关于转发〈*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0�61号)提出的“单位尽责”的原则,千方百计筹措资金,按时足额缴纳医药费统筹金,保证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的正常运转。要做好宣传工作。
四、进一步完善财政保障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对建立离休干部“三个机制”要加大支持力度,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所需资金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困难单位离休干部“两费”资金缺口由同级财政给予支持,切实负起责任。
各区、县要按照《通知》精神,由组织部门牵头,对建立机制情况认真进行自查,并于9月底前将自查情况分别书面报*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老干部局。*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老干部局在10月初将对各区、县建立“三个机制”工作进行检查。
各级组织部门、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和老干部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精心组织,统筹规划,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我市离休干部“三个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参考资料:http://bjlgbgz.bjdj.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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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休金按离休前原工资标准发放。*[1982]62号文件规定:1921年7月1日到1949年9月30日各个*时期参加*工作的老干部,离休后原工资照发。
2、按离休前工资标准增发生活补贴。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1937年7月6日前(原级别低于行政九级)参加*工作的每年增发二个月工资、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工资、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工作的每年增发一个月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3、福利待遇不变。国发[1980]253、劳人老[1982]10号文件规定离休干部福利待遇与所在地区同级在职干部一样对待。
4、提高*生活待遇。(一)中组发[1982]1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工作未担任司局(地专)级职务的行政14级以上的老干部离休后,享受司局(地专)级*生活待遇;未担任处(县)级职务的行政18级以上老干部离休后,享受县级*生活待遇。(二)浙组[1989]30号文件规定:抗战时期参加*工作、离休前担任过正副处(县)级职务、1985年工改前工资为行政15级三个条件的离休干部,享受局(地专)级医疗、乘车(交通费)待遇。(三)浙组[2000]40号文件规定:未达到副处(县)级的抗日战争时期参加*工伯的离休干部,可享受副处(县)级生活待遇;未达到副科级的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离休干部,可享受副科级生活待遇
5、医疗保健优先制度。劳人老[1982]10号文件规定,离休干部就医、疗养应优先照顾,在附近医院诊治的,应给予方便;*发[1989]101号文件规定要定期组织离休干部健康检查;*发[1997]48号文件规定离休干部医疗费不得包干,要按规定实报实销。
6、护理补贴费。浙老干[2000]27号、浙财行字[2000]3号文件规定离休干部护理补贴费标准为:土地*时期参加*工作的每月200元、抗日战争前期参加*工作的每月160元、抗日战争后期参加*工作的每月130元,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批准每月增发300元;温市老干[1997]26号文件规定,70周岁以上的解放战争时期参加*的每月100元。
7、特需经费。温市老干[1997]27号文件规定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每人每年300元。
8、公用经费。温市老干[1997]27号文件规定离休干部公用经费每人每年600元。
9、交通费。温市老干[1997]27号文件规定离休干部交通费:地市级的每月40元、县级的每月30元、其他离休干部每月25元。
10、企业离休干部比照党政机关离休干部套改离休金。浙组[1996]19号文件规定:1996年1月1日起,企业离休干部的离休金参照机关同职务、同条件离休人员增发离休金的水平予以调整。对于1995年12月31日以前企业离休干部,其离休金按机关同职务、同条件离休人员离休金标准重新进行套改。
11、抗战前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配偶优待待遇。温市老干[1992]15号文件规定:抗日战争前参加*工作无固定收入离休干部配偶按照有关规定报销医药费。
12、探亲待遇。劳人老[1982]10号文件规定:离休干部除按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待遇外,本人还可以按现行差旅费开支标准报销一次探视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车船费。
13、易地安置。根据有利于照顾离休干部生活的原则,离休干部经批准可易地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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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情况下,不是跨区域治疗的不需自行垫付,但须先上报老干局,由老干局和医院结算.
2:若异地治疗须先垫付,然后去审批报销.
3:原单位有责任义务为离休于部的医疗先垫医疗费,也就是说原单位有责任义务和老干局进行沟通.
---------------------
12月17日 13:01 《关于印发〈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工作的基本要求〉的通知》的意见
本刊 *北京*组织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老干部局
关于贯彻落实**组织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工作的基本要求〉的通知》的意见

京组通[2003]40号

各区、县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各部委、市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总公司、高等院校*(党组)组织(人事)、老干部部门,各区、县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近日,**组织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工作的基本要求)的通知》(组厅字�2003�18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建立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以下简称“三个机制”)提出了具体要求。为了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建立离休干部“三个机制”工作的领导
建立离休干部“三个机制”,是保障离休干部“两费”落到实处的重要举措。各级*、*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维护首都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离休干部“三个机制”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狠抓落实。按照《通知》要求,今年建立健全我市离休干部“三个机制”,从根本上保证离休干部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
二、确保离休费保障机制正常运转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和各项补贴纳入年度预算,优先给予保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确保企业离休干部和参统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按时社会化发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离休干部的单位,要认真落实《*组织部、工业工委、城建工委、农村工委、商贸工委、外经贸工委、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老干部局关于市属企业离休干部书报费、洗理费、住宅电话补助和住房租金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收代发的通知》(京组通�2002�53号)要求,对本市规定的离休干部书报费、洗理费、住宅电话补助和住房租金补贴,要按标准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保证经办机构与老干部的离休费一起社会化发放。
三、建立健全医药费保障机制
各区、县要按照《通知》的规定,根据《**、市**关于转发〈*组织部、市经委、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老干部局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北京市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的意见〉的通知》(京办发�2002�29号)精神,在2003年9月底前全部建立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并正常运转,实现全员覆盖。
市属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今年在市属困难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财政保障机制运转正常后,其它未享受公费医疗的市属单位,按照分步实施,逐步完善的原则建立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
全市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管理,确保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落实和资金合理使用。
建立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后,离休干部原单位要按照《***、**关于转发〈*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0�61号)提出的“单位尽责”的原则,千方百计筹措资金,按时足额缴纳医药费统筹金,保证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的正常运转。要做好宣传工作。
四、进一步完善财政保障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对建立离休干部“三个机制”要加大支持力度,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所需资金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困难单位离休干部“两费”资金缺口由同级财政给予支持,切实负起责任。
各区、县要按照《通知》精神,由组织部门牵头,对建立机制情况认真进行自查,并于9月底前将自查情况分别书面报*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老干部局。*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老干部局在10月初将对各区、县建立“三个机制”工作进行检查。
各级组织部门、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和老干部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精心组织,统筹规划,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我市离休干部“三个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参考资料:http://bjlgbgz.bjdj.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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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休金按离休前原工资标准发放。*[1982]62号文件规定:1921年7月1日到1949年9月30日各个*时期参加*工作的老干部,离休后原工资照发。
2、按离休前工资标准增发生活补贴。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1937年7月6日前(原级别低于行政九级)参加*工作的每年增发二个月工资、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工资、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工作的每年增发一个月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3、福利待遇不变。国发[1980]253、劳人老[1982]10号文件规定离休干部福利待遇与所在地区同级在职干部一样对待。
4、提高*生活待遇。(一)中组发[1982]1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工作未担任司局(地专)级职务的行政14级以上的老干部离休后,享受司局(地专)级*生活待遇;未担任处(县)级职务的行政18级以上老干部离休后,享受县级*生活待遇。(二)浙组[1989]30号文件规定:抗战时期参加*工作、离休前担任过正副处(县)级职务、1985年工改前工资为行政15级三个条件的离休干部,享受局(地专)级医疗、乘车(交通费)待遇。(三)浙组[2000]40号文件规定:未达到副处(县)级的抗日战争时期参加*工伯的离休干部,可享受副处(县)级生活待遇;未达到副科级的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离休干部,可享受副科级生活待遇
5、医疗保健优先制度。劳人老[1982]10号文件规定,离休干部就医、疗养应优先照顾,在附近医院诊治的,应给予方便;*发[1989]101号文件规定要定期组织离休干部健康检查;*发[1997]48号文件规定离休干部医疗费不得包干,要按规定实报实销。
6、护理补贴费。浙老干[2000]27号、浙财行字[2000]3号文件规定离休干部护理补贴费标准为:土地*时期参加*工作的每月200元、抗日战争前期参加*工作的每月160元、抗日战争后期参加*工作的每月130元,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批准每月增发300元;温市老干[1997]26号文件规定,70周岁以上的解放战争时期参加*的每月100元。
7、特需经费。温市老干[1997]27号文件规定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每人每年300元。
8、公用经费。温市老干[1997]27号文件规定离休干部公用经费每人每年600元。
9、交通费。温市老干[1997]27号文件规定离休干部交通费:地市级的每月40元、县级的每月30元、其他离休干部每月25元。
10、企业离休干部比照党政机关离休干部套改离休金。浙组[1996]19号文件规定:1996年1月1日起,企业离休干部的离休金参照机关同职务、同条件离休人员增发离休金的水平予以调整。对于1995年12月31日以前企业离休干部,其离休金按机关同职务、同条件离休人员离休金标准重新进行套改。
11、抗战前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配偶优待待遇。温市老干[1992]15号文件规定:抗日战争前参加*工作无固定收入离休干部配偶按照有关规定报销医药费。
12、探亲待遇。劳人老[1982]10号文件规定:离休干部除按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待遇外,本人还可以按现行差旅费开支标准报销一次探视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车船费。
13、易地安置。根据有利于照顾离休干部生活的原则,离休干部经批准可易地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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