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7-14 07:46
共5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2-24 03:27
前言:夫妻在结婚之前,双方可能都会共同买套房子,可能是有一方进行支付,或者是双方在结婚之后进行共同偿还这笔贷款。如果双方在离婚之后,这个房子判给了男方这个房子还拥有房贷,在这种情况之下已经离婚的女方还需要承担这部分的房贷吗?
一、法律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这个问题有了解释,第11条中说:夫妻一方婚前如果签订了不动产买卖合同,并且是以个人的财产支付了这个房子的首付款,并且在银行进行贷款。之后,夫妻在结婚之后,就由这两个夫妻共同去承担这个房子的贷款。如果这个房子是登记在首付款支付人名下,那么离婚的时候这个房子的贷款就应该由双方协议好进行处理。
二、女方没有义务去承担这笔贷款
如果双方并没有能够达成协议,两个人在离婚之后,人民*可以判决这个房子归登记方所有,而这个房子还没有被结清的这部分的贷款,就由这个登记人进行偿还,作为这个人的个人债务。所以夫妻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这部分的款项,在离婚的时候应该根据婚姻法进行规定,因此如果双方离婚之后,这部分的贷款就应该有产权登记的这一方进行赔偿。
三、结语
一般来讲离婚的时候,如果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那么在离婚之后也应该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但是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有下列的一些情况下,这些债务不应该有夫妻双方进行共同承担。如果已经约定好有个人担这个债务,那么就应该由承诺房偿还,如果说没有经过夫妻协商一致,而擅自去从事一些经济活动,那么这个债务也应该有这个单独的一方进行承担。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2-24 03:27
不需要女方承担其中的一部分,两个人已经离婚了,而且房子也是归男方所有,所以自己没有必要去还款。热心网友 时间:2024-02-24 03:28
有房贷的情况下,女方就不需要承担一部分了,因为这个房子已经判给男方了,需要男方全权担责热心网友 时间:2024-02-24 03:29
是不需要女方承担责任的,因为房子已经派给男方和女方是没有任何关系的,所以并不需要女方承担相应的责任。热心网友 时间:2024-02-24 03:29
女方没有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1〕18号)规定: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