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7-14 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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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1 12:30
关于包公,民间有很多话本,都在颂扬他的忠孝仁义、秉公执法、公正明理,一则“包公铡侄案”表现了他大义灭亲,正气凛然的形象。可是,查阅相关资料才知道,包公铡侄在宋朝根本是不可能出现的事情,因为宋朝有严格严密的法律审判制度。按规定,法官和事发当事人之间如果有亲戚、师生、上下级、仇怨关系,都必须回避,不能参与审判,防止假公济私,徇私包庇。宋朝的司法回避制非常完美,按发官回避、上下级法官回避、负责抓人的缉捕官回避,只要有一点不公平的苗头都会被扼杀在摇篮里。
所以,“包公铡侄案”是不可能在宋朝出现的。宋朝之后的朝代,几次少数民族当政,国家行政、司法*打回原形,越往后人们越不知道何为民主、公平。听说宋朝有一个特别厉害的包青天,百姓愿意听关于他的故事,那些说书人就会刻意编造一些包青天的传说,其中不乏夸张的不符合实际的故事。以讹传讹,“包公铡侄案”就被信以为真的。这既是对前人的推崇,又是对当前*司法公平的渴望。
无怪后人不了解,在宋朝当法官简直太自由了。曾经有一个大理寺卿韩晋卿将要派去地方管狱事,按例应该觐见皇帝,让皇帝叮嘱勉励几句,可是韩晋卿说:“奉使有指,三尺法具在,岂应刺候主意,轻重其心乎?”国家法度就在那里,裁判公道自有法律准绳,哪里需要我去征询皇帝的意见。最有意思的是,当时的人并不觉得韩晋卿说错了,皇帝也没有怪罪。可见法官的至高无上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