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范围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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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13 1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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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7-19 05:29
(一)危害*、恐怖活动案件。这里所规定的“危害*”案件,主要是指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的危害*罪。“恐怖活动案件”,根据全国*常委会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第二条的规定,是指以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为目的,采取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造成或者意图造*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以及煽动、资助或者以其他方式协助实施上述活动,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这类案件是指除危害*案件和恐怖活动案件以外,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刑事案件。
上述案件,都是性质比较严重、案情重大或者影响较大、处罚较重的刑事案件,在审理时需要更加慎重,确保办案质量,因此,刑事诉讼法列举这两类案件由中级人民*进行第一审。
各级人民*管辖案件的范围
(一)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管辖的除外。
(二)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1、危害*、恐怖活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人民*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审理。
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三)高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四)最高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上级人民*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审判。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五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行使。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 人民*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