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7-13 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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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20 02:15
刑事案件 开庭程序 如下: 一、询问核定身份: 姓名、住址、拘留时间、 逮捕 时间、 起诉书 收到时间、是否要求回避 二、法庭调查 1、宣读起诉书,询问被告人是否认可被告人及 律师 逐一确认 2、 公诉人 询问被告人:认罪否;犯罪时间、地点、次数是否与起诉书一致;逐项与起诉书核实 三、举证质证 1、公诉人将犯罪 证据 一一举证、展示, 2、被告人及律师是否有证据出示 四、法庭辩论 1、发表 公诉 意见,指出犯罪事实应当承担刑事处罚; 说明被告人主客观都有犯罪事实,构成犯罪要件, 罪名 成立 2、被告人及律师发表辩论意见,开脱罪责,力争无罪或降低惩罚五、被告人最后陈述六、休庭,法官与人民陪审员合议量刑 七、宣判 八、释法、法庭教育: 解释判决结果,使被告人认罪,达到教育罪犯、节约行政成本(不上诉)。 《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条 开庭 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员、*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 代理 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员、*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 诉讼 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 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员、*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员、*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