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7-13 2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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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8 18:43
(一)男生不构成*罪(二)女生的行为符合诬告*。女生基于后悔的心理,为了让男生遭受到刑事追究,捏造了遭到*罪的事实,向*机关报警,导致男生被以涉嫌*罪为由刑事连、传唤、讯问,女生的行为已经符合诬告*的构成要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论,从重处罚。*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二百三十六条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