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7-13 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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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1 21:53
在司法实践中,对《民法典》第十条规定的适用,笔者建议应注意以下方面:,(一)首先要把握处理彩礼纠纷的基本原则,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已经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的,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二)双方已经登记结婚的,只有在满足特殊情况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其前提是双方必须离婚。,(三)《民法典》第十条规定中的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应当以绝对生活困难为标准,而不是相对生活困难。所谓绝对生活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其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一)结婚彩礼的纠纷问题处理原则有:,1、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已经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的;,2、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应当以绝对生活困难为标准,而不是相对生活困难;,3、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4、必须是当地确实存在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二)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一)彩礼范围的认定。,对于彩礼纠纷的解决,首先是要确定彩礼的范围,婚姻双方在婚前赠与财产大致包括以下几个过程:双方见面赠与见面礼,双方确定婚姻关系后订婚时送彩礼,农村叫过段钱;双方准备结婚选订结婚日期送彩礼,农村叫送日子钱;举行婚礼前送嫁妆钱,或送金银首饰,电器物质,或购房子钱;举行婚礼时过桥过路钱等;另外还有双方共同生活花费及置办酒席钱。由于双方当事人在认知角度上的不同,在司法实践中,这往往也是争议的焦点。对此,笔者认为,第一,双方共同生活花费不应当算入彩礼范围内。第二,置办酒席,互赠礼物不应当算入彩礼范围内。生活消费,是为了两人共同生活得正常花费,置办酒席是举行婚礼的必要费用。因此,此种花费应当属于双方为了缔结婚姻的正常消费,不能算作彩礼。对于非金钱的彩礼,比如首饰,家电等,如果确实为一方所提供,可以认定为彩礼,进行分割,或作价补偿。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