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催收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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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4 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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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0 17:20
公告催收的条件有以下几点:
1、申请主体必须是依法享有票据权利的最后持票人;最后持票人又称失票人,是指丧失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申请原因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除此之外的原因,不能申请公示催告。
3、在公示催告程序中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状态,是申请公示催告的前提条件。
4、按照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申请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有:认定丧失票据或其他事项的事实而不是解决民事权益的争议;公示催告程序具有阶段性,公示催告与除权判决是前后衔接的两个阶段,除权判决依催告申请人再次申请做出,*不得自行作出,公示催告阶段适用独任制,但进入除权判决阶段则必须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实行一审终审,不得上诉。
申请主体必须是依法享有票据权利的最后持票人,最后持票人又称失票人,是指丧失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签*据的*人是否可以作为公示催告申请人,我们认为应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人签发的票据未交付受款人之前遗失,应当可以向人民*申请公示催告,因在这种情况下的*人,也是该票据的合法权利人,不应把他理解为债务人,如果*人签发的票据已交付受款人后遗失,该*人已是票据债务人,不能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