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公告催收前提必须是担保人下落不明,公告才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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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4 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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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0 17:20
是的。
《担保法》中“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表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中断情形所使用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的意义相若,可以相互参照。另结合《诉讼时效规定》,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以公告方式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保证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无法采用其他直接送达的方式向其主张权利。这一前提要件表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原则上必须由保证人实际受领或能够实际受领方能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在因保证人下落不明的原因导致无法受领的情况下,才能以公告送达这一拟制受领的方式主张权利。
第二,公告的内容需有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
第三,公告的媒体应当是国家级或者保证人住所地省级有影响的媒体。
【拓展资料】
在保证期间内,保证人一直在其任职的单位正常上班和履职,故本案中并不存在因陈昭海下落不明导致债权人无法在保证期间内向其主张权利的情形,且从陈骏选择的公告媒体来看,《淮海商报》亦并非省级有影响力的媒体。故本案中被申请人陈骏以在《淮海商报》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不能产生主张权利的法律效果。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解读:从法律制度发生史的角度,保证期间系为维护保证人利益而设,其正当化的基础在于诚信原则和公平理念,所追求的目的是避免保证人无止境地处于承担责任的不利状态或长期处于随时可能承担责任的不确定状态。因此,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如果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保证期间是债权人能够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如果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依法主张权利,保证期间的经过将产生消灭保证责任的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