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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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狭义的角度分析,我国现行户籍制度大体经历了形成(建国初-1958年)、发展(1958年-1978年)、初步改革(1978年至今)等三个阶段 1951年7月,*颁布实施了《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这是建国以后最早的一个户籍法规,使全国城市户口管理制度基本得到统一。
1955年6月,*发布《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规定全国城市、集镇、乡村都要建立户口登记制度,从而统一了全国城乡的户口登记工作。
1958年1月,全国*常委会通过并以国家*令形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该条例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对户籍管理的宗旨、户口登记的范围、主管户口登记的机关、户口簿的作用、户口申报与注销、户口迁移及手续、常住人口与暂住登记等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标志着全国城乡统一户籍制度的正式形成。 1964年8月,*批转了《*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草案)》,该文件比较集中的体现了处理户口迁移的基本精神,即两个“严加*”:对从农村迁往城市、集镇的要严加*;对从集镇迁往城市的要严加*。此规定堵住了农村人口迁往城镇的大门。
1977年11月,*批转《*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提出“严格控制市、镇人口,是党在社会主义时期的一项重要*”。该规定进一步强调要严格控制农村人口进入城镇,第一次正式提出严格控制“农转非”。稍后,*在《关于认真贯彻〈*批转“*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的意见》中,具体规定了“农转非”的内部控制指标,即每年从农村迁入市镇的“农转非”人数不得超过现有非农业人口的1.5‰。 1984年10月,*发布《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规定凡在集镇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农民和家属,在集镇有固定住所,有经营能力,或在乡镇企事业单位长期务工,准落常住户口,口粮自理。
1985年7月,*颁布了《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决定对流动人口实行《暂住证》、《寄住证》制度,允许暂住人口在城镇居留,这些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关于超过三个月以上的暂住人口要办理迁移手续或动员其返回常住地的条款,作了实质性的变动。
1985年9月,全国*常委会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规定凡16岁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须申领居民身份证,为人口管理的现代化打下了基础。
1992年8月,*发出通知,决定在小城镇、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行当地有效城镇户口制度,以解决要求进入城镇落户的农民过多与全国统一的计划进城指标过少之间的矛盾。
80年代开始,“农转非”*发生变化。“农转非”对象逐渐扩大,控制指标有所调整,控制办法得到改变。
1986年,安徽滁州市天水县秦栏镇实行“绿卡户籍制”。1992年,浙江温州推行“绿卡制”。1993年,上海推行“蓝印户口制”。1995年,广东深圳施行“蓝印户口制”。以此为代表,部分地区实行投资入户、购房入户或蓝印户口等*,以吸引人才和资金。
1997年6月,*批转*《关于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试点方案》。根据此方案,已在小城镇就业、居住、并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村人口,可以在小城镇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1998年8月,*批转*《关于当前户籍管理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主要规定: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志愿的*;放宽解决夫妻分居问题的户口*;投靠子女的老人可以在城市落户;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符合一定条件可以落户。户籍制度进一步松动。
2001年3月30日*批转*《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推进。 2014年7月30日,*公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宣告中国实行了半个多世纪的“农业”和“非农业”二元户籍管理模式,将退出历史舞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