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老兵家属住院有优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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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17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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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13 05:27
军人家属可以享受免费医疗。享受优惠医疗的军人家属在军队医疗机构就医,按照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价格计费,免收挂号费、床位费以及取暖费、降温费、保洁费,门诊费由个人负担20%,住院费由个人负担10%。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经接诊医疗机构审核后,其个人负担的费用可以视情减免。军队医疗机构对军人和享受优惠医疗的军人家属实施规定范围内的特殊医疗项目,给予免费。军人家属在军队医疗机构享受免费医疗的条件如下:
1.1949年9月30日前入伍、在1955年前后复员,现仍为随军家属的女同志。
2.已故离休干部的“双无”配偶和随军并领取遗属定期生活补助费的牺牲、病故军人的配偶和子女。
3.随军居住在*自治区和海拔3000米以上地区的“双无”家属。
4.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后经组织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干部的“双无”配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四十条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承租、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有困难的,由地方*帮助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