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7-17 0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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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6 05:32
如果职工或者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否认是工伤的,用人单位需承担证明责任。如用人单位没有有力证明的,应当承认是工伤。协商不成的,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其它相应支出。当事人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向人民*提起诉讼。
医疗费是指自然人的身体受到细菌侵袭、自然灾害伤害、他人伤害或动物伤害等后,所接受的医学上的检查、治疗和康复所必须的费用。侵害他人生命健康导致他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加害人首先应当赔偿受害人因此而支出的医疗费。医疗费包括:挂号费、医药费、理疗费、治疗费、检查费、透析费、化验费、住院费、手术费、护理费、其他医疗费用。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l44条规定:“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则不予赔偿。”尚需继续治疗的费用,经有关医疗机构证明,可以一次性给付。(1)医疗机构对由于医疗事故或医疗差错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中的药品费用;承担当地《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所规定的药物的费用;如需购买该范围以外的药品并且该范围中确无可替代治疗药品,医疗机构也应承担相应费用。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差错后,患者也就是受害人一般只能在当地医疗机构治疗并使用当地公费报销范围的药品,除非该伤害不使用公费报销范围以外的药品不能治愈或减轻伤害,否则不属于赔偿范围。受害人未经医务部门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也不予赔偿。(2)医疗机构只承担因医疗事故或医疗差错所增加的治疗费用,不负责治疗原疾病及其并发症的费用。例如某患者,因患阑尾炎住某医院做手术,由于手术医生不负责任,手术粗糙,造成患者腹腔大出血,不得不进行第二次手术。延长了患者的治疗时间,延长了患者痊愈期间。如果不是病人赶上了一个不负责任的医生,患者手术完毕后一个星期内,就可痊愈出院,所花费用只需1000元;由于出现了医疗差错,延长了患者住院时间,所花费用7500元。对此,医院应赔偿患者的医疗费6500元,对原疾病治疗的1000元,应在总额中减掉。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的患者,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治疗其他疾病的费用,医疗机构不予赔偿,患者确需住院治疗或观察的,其费用由医疗机构赔偿;但患者就诊医院下达出院通知,患者故意拖延,或患者治疗与损害无关的疾病而延长住院时间的,延长期间的住宿费,医疗机构不予赔偿。(3)因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差错必须进行后续检查、治疗康复项目的费用,也应由医疗机构承担。例如:整容、镶牙、植皮、换眼球、装假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