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拍卖流拍后可否不再评估并重新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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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17 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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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7 07:07
你好!根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人民*委托拍卖动产或不动产时应当确定保留价,如果第一次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可以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可以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