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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伙建房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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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3 14:51

去年3月,为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文件,其中就合作建造开发产品的税务处理问题进行了明确,解决了以前税收征管过程中存在的执法认识不够一致问题。新的税收*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在以分配开发产品为目的的合作建房方面,强调了形式重于实质的原则。按照税法规定,依据法律法规成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发生的应纳税收,应以房地产开发企业为法定的纳税人。因此,无论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其他投资者如何合作,如果形式上没有成立其他法人单位,或者投资者不通过法定程序增资扩股,成为企业法律形式上的真正股东,其投资额就不能在税收上年认定为投资股本,纳税人也还是开发房地产的开发企业。

  因此,国税发〔2006〕31号文件规定,开发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向投资各方分配开发产品的,开发企业在首次分配开发产品时,如该项目已经结算计税成本,其应分配给投资方(即合作、合资方)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与其投资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未结算计税成本,则将投资方的投资额视同预售收入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从上述规定可知,由于合作各方在法律形式上没有另外成立独立的法人单位,因而现有开发企业分配给合作方的开发产品,要作为开发企业销售产品进行税收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合作各方的投资额,不作为股东股本对待,而是作为销售开发产品(分配的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处理。如果开发产品成本已经确定,则将收入减成本差额视同实现的销售利润,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开发产品尚未完工,尚未结算产品成本,则将投资方的投资额视同预售收入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二是在以分配项目利润为目的合作建房方面,强调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虽然合作各方没有另外单独成立法人公司,部分合作者没有成为法律形式上的股东,但是由于双方实质上是共同投资、共同承担投资风险、共享利润的投资行为,因此,所得税上可以按照实质性投资收益进行税收处理。如果税收上不作为投资处理,那么就只能作为资金借贷关系处理。合作方投资收回的利润,视同借款利息收入;房地产企业就可以将分配的利润,作为利息支出,按税法规定税前列支。

  《通知》规定:开发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取得股息、红利,凭开发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根据以上规定,先以开发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人,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剩余税后利润才可以进行分配,即先税后分。而且,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因接受合作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同样,合作投资方也不必将利润分配视为利息收入,纳入应纳税所得额征税。

  对合作者分配的利润,尽管不是实际的法定股东投资者,但是还是作为股息所得征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3 14:52

根据民法和企业法来看 如果对方是合伙的话 那么是一定要有合伙协议的 只有合伙协议存在才能证明对方是合伙 法律依据方面在民法和企业法中都有对合伙的规定不过那些都是对合伙以后的规定 但是确定对方是不是合伙 那合伙协议是重要的证明条件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3 14:52

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目前处理合作建房合同纠纷案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最高人民*《关於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二、合作建房(开发)合同的几种形式及效力认定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土地使用权、资金作为共同投资,共用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要求合同一方当事人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如双方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一方当事人已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或者依法合作成立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认定合同有效。土地使用权性质与合作方式不同,合同性质及效力也不一样:  
1、 利用宅基地与他人合作建房的,虽然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取得了建房所需的"两证一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居民(个人)兴建住宅用地批准通知书),但因宅基地属集体土地,仅供集体所有制的成员使用,合作建房合同应认定无效。  
2、 未经有批准权的*批准,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签订的合作建房合同,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已经办理了批准手续的,应认定合同有效。  
3、 合作双方所签合作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不参与经营活动,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双方所签合作合同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4、 合作双方所签合作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房屋、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或者只使用房屋的,应认定双方所签合同为房屋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三、合作建房合同纠纷的处理  
1、 当事人请求分配需经有批准权的*主管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规划的房地产专案利益的,人民*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2、 利用宅基地合作建房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房屋归宅基地"两证一书"的申办人所有;同时,由宅基地"两证一书"申办人将投资款及利息返还出资人。  
3、 超出规划建筑面积的房产,补办批准手续后合作双方对该部分房产的分配协商不成的,一方当事人请求按合作合同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分割的,应予支持;对该部分房产增加的投资额的承担比例,协商不成的,应按约定的投资比例或利润分配比例承担。  
4、 当事人违反规划开发建设的房屋,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并责令拆除的,合同当事人对损失的承担比例协商不成的,应按双方过错大小、投资比例或利润分配比例确定。  
5、 合作建房合同约定仅以投资数额确定利润分配比例,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比例出资,请求按合同约定的比例分配利润的,不予支持,双方利润按实际投资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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