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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4 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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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3 15:00
彼得、路易十四、康熙是同一时三个有作为的帝王。在此我对他们作一个比较
彼得
军事上:彼得大利提倡新军备,大大提高了*的军事力量。并发动了大量的对外战争,南征北战,用实力确定了俄罗斯的大国地位。
科技文化上:当时的*还处于相对落后,相对野蛮的时代。彼得通过强硬手段提倡对西欧文明的学习,其中标志性的就是要求贵族剪胡子,换礼服。这可以说是*式的一种剃发易服了。彼得甚至还亲自乔装到西欧学习过一段时间。
由于彼得的举措,俄罗斯之后摆脱落后野蛮的状况,逐渐进入了伟大国家的行列。
路易十四
*上:路易十四通过加强王权,在欧洲国家中率先使得王权的集中度达到中国清代以前的程度。这大大提高了法*事的调动能力。其中最著名的要属他说的:朕即国家了。
军事上:路易十四发动了大量的对外战争,塑造了一个鼎盛一时的法国。
科技文化上:路易十四大量开办各种学院,使得当时的法国文化成为欧洲的典范。
根据大国崛起的介绍,当时,路易十四王权的集中,和科技文化的发展是并行的,没有产生冲突。在之后的几十年中,路易十四大力提倡的科技文化孕育了路易十六时代的大*。路易十四用君主*使得法国强大,同时又埋下了摧毁君主*,使得法国进一步发展的种子——科技文化。
康熙
*上:根据一些夸赞清朝皇帝圣明的文章介绍可以知道。清朝的皇权专治超越了中国以往的任何时候,达到了顶峰。清朝皇帝将以前被官僚集团控制的“道统”也被清朝皇帝控制了。最著名的事件就要属纪晓岚劝乾隆不要下江南扰民,乾隆就奚落说:“朕看你的文章还好,叫你管四库书馆,只不过养一个戏子罢了,你怎么敢妄谈国事。”所以清代的皇帝再*,也可以是圣君,因为圣君的标准是皇帝自己定的。明朝如果也把道统收归皇权,那明武宗皇帝一定也是和乾隆一样的伟大了。所以说,康熙时代,中国的专治达到了顶峰。
军事上:彼得和路易十四是对外建功立业。康熙对内打内仗建功立业,对外最多只和*发生过规模不大的边界冲突。最后没有捞到任何的好处。俾斯麦曾经对李鸿章说过:“欧洲人以杀异种为荣,若专杀同种,反属可耻。”今天,我在这里退一步,本着两个标准在军事上评价彼得、路易十四、康熙,他们算是军事上同样有成就的君主了。
科技文化上:康熙可以说和彼得一样好学。不过彼得将自己的好学推广到了全国,使得*能够向这文明发展。路易十四虽没有康熙好学,但好于在全国推广科技文化,大力赞助法国科技文化发展。康熙除了对科技文化有个人兴趣外,对整个中国的科技文化发展深恶痛绝。以*的方式大力打压中国的科技文化,扼杀了明末中国同西方科技文化频繁的交流。戴梓发明的能连发28发的当时世界上最先进的火器,康熙弃之不用。康熙对中国文化的贡献不仅仅在于*中国的发展和对外交流,还在于将中国的文明摧毁,使之倒退。例如,海禁,迁海使得中国造船技术一路滑坡。明末对世界地理的认识到了清末没人知道欧洲在什么地方。天工开物这样的技术书籍也被全面禁止。中国陷入了欧洲中世纪一样黑暗的境地。
所谓不怕不识货,就怕货比货。那个时代有作为的君主,
彼得为上品,为良药,使得自己的国家强大一时,并指明能够把自己的国家从落后带入文明的道路。
路易十四为中品,是补药,使得自己国家强大一时,并埋下国家日后进一步发展的种子。
康熙为下品,是毒药,吃药的时候中国会high,药性一过就陷入悲惨的半野蛮化境地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3 15:01
这位小妹妹,这个还是要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写得再差,那也是自己的成就,别人写的,永远是别人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3 15:01
具朝代啊
什么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3 15:02
先报上教材版本。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3 15:02
中国历史上三次重要的税费改革及其启示
我国行政性收费的源头,可以追溯到公元前11世纪的周代。夏商两代,政简人稀,国用节俭,没有在正税之外另行收费。到了周代,因“*组织扩大,职务亦较多,设官分职治军”,财政支出随之增加。兼之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赋贡两项正税已不足支用,便在正税之外派征了“罚布”、“廛布”等10余种行政性收费,从而开启了我国行政性收费的先河。
自古以来,行政性收费一直是五花八门,名目繁多。行政性收费起初就带有税收的性质,实质上是税收的一种补充,但由于缺乏规范和有效的监督,乱收费、滥收费便相伴而生,往往遍及全国,成为中国古代社会的一种痼疾。到明代,全国的苛捐杂税已不下千种。
至于费大于税,费重于税的现象,历史上可谓司空见惯,即使在治理收费情况相对较好的“康乾盛世”时期,康熙皇帝也曾直言不讳地承认:地方的“私派倍于官征,杂项浮于正额。”
历史上乱收费现象,有其*上的原因:
——财权与事权不统一。最典型的是明清时期,实行高度集权的统收统支管理*,一方面*要求地方*按时足额完成朝廷赋税任务,另一方面本应由*财政包揽的事务却要地方*负担支出,这就迫使地方*不得不通过税外收费来弥补。
——地方势力的膨胀,迫使财权下移,诸侯自行控制地方税费大权,横征暴敛,为所欲为。典型例证是南宋王朝,其政权在兵荒马乱中建立起来,一直处于内忧外患之中,而蜀州、楚州、鄂州等地的割据势力膨胀,财权甚重近乎独立。他们不但擅自截留国家正税,将应上缴税额及杂赋“留充赡军”,而且任意派征各种杂费,“殚竭民力”。偏安一隅的南宋朝廷对此无可奈何,从而导致国力羸弱,最终被蒙古王朝所灭。
——吏治*,无监督制约机制,收费者为所欲为,朝廷听之任之,*与地方上下包庇,相互渔利,促使地方官吏肆无忌惮的苛派、勒索于民间。
乱收费带来了一系列严重后果,农民不堪重负,逃亡奔命,造成国家失去大量纳税户,田赋收入也随之减少;国家财力分散,扰乱分配秩序,终致国家财政陷入危机;削弱*集权,助长地方势力膨胀。唐代中叶以后,各地军政合一的藩镇群雄并起,不仅大量截留*赋税,而且任意征收苛捐杂税,课无定额,无物不征,使*对这些地区的控制力大为减弱。
*确定在农村实施税费改革并选择部分地区进行改革试点,这是贯彻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规范农村分配制度,遏制负担问题的一项重大措施,具有十分重要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我国是一个有悠久历史的国家,历史上曾进行过若干次重要的税费改革。深入研究历史上的税费演变和改革,探讨其中的成因和经验教训,对当前各地进行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会有所裨益。一般认为,唐朝的“两税法”、明朝的“一条鞭法”、清朝的“摊丁入亩”是历史上三次重大税费改革。
一、唐代后期杨炎推行的《两税法》。
唐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宰相杨炎实行“两税法”。两税法就是把当时混乱繁杂的税种合并为地税与户税两种税,所以叫两税法。其特点是:将过去以人丁为本征税、征收实物(产品)的税制,改革为以资产为本按照资产多寡征税、征收货币(钱)的税制。为了实施两税法,朝廷共采取了8条*措施:
一是按各户资产定等级,依率征税。首先确定户籍,不管原来户籍如何,一律按照现在居住地点定籍;同时取缔主客户共居,防止豪门大户荫庇佃客;然后按照各户*分别列入各等级(三等九级)依率征税;现任官吏亦按官品确定等级纳税。二是为平衡负担,经商户也要在所在州县按照资产征课,税率三十分之一。三是量出制入。先计算出各种支出的总数,然后把它分摊到各等田亩和各等户头上,统一征收。四是征税分夏、秋两委。五是两税都以钱作为计算标准,折合实物。六是田税以唐代宗大历14年(公元779年)的垦田数为依据。同时保留丁额。七是租庸调及其过去的其他税赋项目全部废除。八是对多收滥征进行处罚。凡“敢在两税外加一文钱,以枉*”。改革后,唐朝*年财政收入由1200万贯猛增到3000万贯以上。
以今天的视角看,两税法改革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是可取的:一是对混乱繁杂的税收进行了整顿,归并了税收项目,统一了税种,简化了手续,集中了缴纳税赋的时间。二是扩大了税收面和税源,过去那些不纳租庸调的不课户和官吏也要纳税,既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同时也减轻了农民负担,对发展农业生产、稳定社会有积极的作用。三是按照资产多寡、*等级依率征税,有合理公平的倾向。四是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条款,符合制度建设的要求(没有惩罚规则,制度就不能称为制度)。
二、明代后期张居正推行的《一条鞭法》。
1581年,内阁首辅张居正通令全国实行“一条鞭法”的新税制。明代的“一条鞭法”是继唐代“两税法”实施800年后又一次较大的税费改革。总体上看,“一条鞭法”改革的主要*和措施有五条。一是量地计丁。清查土地与户丁,掌握基本税源情况。二是赋役合并。把原来田赋的正税、附加、各种形式的徭役、杂项等负担合并成为一项,折成银两,分摊在田地上,按田亩征税。改革了历朝历代赋与役平行征收的税制。三是取消力役。把原来按户丁征派的办法,改为按照丁粮派役,差役都由*用货币雇佣。四是一律征银。用征收货币的税赋制度取代了以往征收实物和力役的赋役制度。五是由地方官吏直接办理征税解运。
“一条鞭法”的主旨是使多占田的人多交税,这是针对当时土地兼并盛行、力役使用无度而采取的有效措施。对无地或者少地的农民,的确减轻了负担。“一条鞭法”化繁为简,征收项目和数字简单明了、易知易晓。既规范了税收制度,同时对那些弄虚作假借权捞钱的官吏是一种*,减少了乱征滥派的机会。新法还改过去由粮长、里长等民间办理税赋为官府直接办理,使那些仗势欺人的粮长、里长,不能再额外勒索贫苦农民。“一条鞭法”取消了力役,有利于农民把主要精力放在自己的田地上发展农业生产,增加收入。“一条鞭法”是在清查土地和户丁的基础上实行的。田赋与役银都是按地亩分摊,土地多的人负担的田赋和役银也就愈多,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
“一条鞭法”对减轻农民负担、缓和社会矛盾、安定社会秩序,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一条鞭法”的各项*措施,是围绕着扩大税基、增加财政收入、把“费”改成“税”而进行的,没有触动导致土地兼并集中、赋役负担不均的封建土地制度,再加上处罚监督不力,其结果还是弊病丛生,重演正税之外又加杂派,且愈演愈烈。到万历27年,“天下赋税之额,比二十年前十增其四”,明中后期全国到处有农民起义就很自然了。
三、清代前期雍正推行的《摊丁入亩》
清朝初期沿袭明代的税制,以田赋和丁役为主要的税赋收入。田赋即土地所有者按照占有土地的亩数向国家缴纳一定的税,一般是征收实物。丁役即年满16岁到60岁的男子(也叫壮丁),每年每丁要向国家负担一定日期无偿的徭役,丁役原是征收劳役,后来征收货币,俗称丁银。清朝规定,丁役或者丁银按照户籍征收,凡在册的壮丁都沿袭旧簿,再加之户籍往往“老不除籍,壮不加丁,亡故者仍在册不减”,征收的丁银都加在了在册壮丁户的农户身上,农民负担沉重不堪,农民*逃亡。农民的逃亡使税源减少,税源的减少加剧了向在册农户收缴税赋的力度,从而导致农户逃亡更甚,于是陷入了恶性自欺欺人循环。到康熙执政的后期,河南、四川、湖北、山东的一些地方为了保证税收,已经不得不试行“丁随地派”、“丁银摊地”等办法。雍正皇帝继位后,于1724年(雍正2年)在直隶(今河北省)开始正式推行“摊丁入亩”的税制改革,到公元1777年(乾隆42年)贵州省最后实行,其间经过了半个世纪。
“摊丁入亩”的主旨是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解决税赋不均。主要的*措施就是“摊丁入亩,地丁和一”,即将各省的丁银之赋摊入地亩,随田赋征收。丁银摊入数额各省并不相同,如直隶是每田赋一两摊入丁银二钱二厘,山东每田赋一两摊入丁银一钱一分五厘等。
“摊丁入亩”的办法实际上是明朝“一条鞭法”税制改革的继续,它统一依据占田多少来征收税赋,这不利于占地多的地主,而有利于少地或者无地的农民,农民负担因而减轻;更重要的是对于清朝*来说,摊丁入亩后能够保证国家税赋的增加,逃亡隐匿农户也大大减少,对社会的安定和政权的巩固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摊丁入亩”继承了“一条鞭法”中赋税征收简单易行等等切实可行的做法,彻底废除了实行两千多年人头税性质的丁役,使全国的税赋正式归并为单一的田赋,实现了税制的统一,在一定程度上整合了财政*与统治*,为后来所谓的“乾隆盛世”奠定了经济基础。“摊丁入亩”改革取得明显成效,到雍正末年,国家库存银两由康熙末年的800万增加到6000多万两。
四、历史上三次税费改革的启示
归纳起来,我国古代历史上的三次税费改革虽然发生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但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首先是改革的背景相似:大都是由于原有的财税*弊病丛生,难以为继;收费名目繁多,数额巨大,管理失控;贪官污吏滥用职权,坐收坐支,中饱私囊,国家财政状况危机日深;农民不堪重负,破产逃亡。其次是改革的内容相似,基本上是改费为税,统一税制,化繁为简,官收官解。第三是改革效果大体相似,既省费便民,规范了收费管理,扩大了税基,增加了*财政收入,加强了*财权的集中统一,又在一定程度上*了地方政权越权收费和地方官吏巧立名目,强取豪夺的*行为,有利于整顿吏治。
然而,这三次税费改革由于当时封建社会*经济的局限性和法制的不健全,加上改革措施本身的一些不科学性和不完善,最终都未能彻底解决乱收费和滥收费问题。
反观我国当前现状,农村费改税可以说是迫在眉睫,势在必行。近几年来,面对农村,面向农民的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现象一直十分严重,给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都带来了消极影响。乱收费不治不行,费改税已成为当务之急,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历史的经验值得注意,认真研究其中的成败得失,对我们现在进行的农村税费改革,可以起到“以史为鉴”的作用。
启示之一:当正税之外的杂派已经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税费和财政制度,影响到农民的生产、生活,影响到经济和社会秩序时,就必须下定决心进行整顿治理,实施税费改革是不可避免的。
启示之二:历史上的税费改革都是以增加财政收入的目标,而我们现在的税费改革确定的目标是减轻农民负担,这与过去有本质的不同,是非常正确的,为改革的成功奠定了基础。既然税费改革的首要目标是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应该享有的利益,因此就必须斩断向农民的乱收滥征的魔手,给农民这一基本的社会细胞以稳定感。深刻地认识到,农民不仅是生活单元,同时也是生产单元;不仅是生产主体,同时也是财产主体。随意向农民伸手,岂止是多收少收钱的问题,主要的是打乱了*秩序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所以,减轻农民负担,给农民以稳定感,这是根本上恢复经济秩序,稳定社会秩序的要求;也是涵养税源、稳定财政收入的要求。考虑到当前国家总体的财政收入状况,更加不能把增加或者满足财政收入作为农村税费改革的目标。基层*财政不足问题应该通过其他途径或者办法解决。
启示之三:历史上税费改革的方向都是按照财产的多寡分担税赋,既扩大了税基,也增加了税源。体现了公平赋税的原则,客观上减轻了农民负担,特别是收入和财产都比较少的农民,负担更轻。而我们现在的改革设计以土地为依据,多多少少忽视了当前农村经济的发展状况和农民收入、财产占有不均的状况,造成了试点地区出现了部分种田农民负担反而加重、城郊收入高的地区赋税反而比偏远地区税赋轻的现象。
我认为,税费制度的形成与土地制度和财产的产权制度以及社会的发展密切相关的。因此税费改革要适应家庭承包制度,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要有利于产权的明晰,有利于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和配置,有利于各产业间的协调和持续发展,有利于提升或者保护农业的竞争力(加入WTO就更应该考虑这个问题)。制度的设计和安排,应当特别重视税种的设计,要跳出按照土地或者人头征收固定税费额的框框。税种设计及其税费制度安排要符合现代经济运行规律,这是防止出现反复的关键。在这方面,我以为至少要考虑几个因素:第一,增进秩序是公共*的核心,因此新的税制必须能够维护经济秩序。第二,由于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选择发展的机会很多。决不会因为税收的理由而违背经济上有利的理由,就是说决不会因为要纳税而去做没有效益的事情,那种认为农民不会抗拒“皇粮国税”的想法是落后于时代的,因为农民可以选择放弃土地、放弃农业生产来避税。因此,新的税制要能够在实施中不出现扭曲或者最少扭曲。第三,税收是*得以运作的源泉,也是*调节经济的杠杆,因此新的税制要税率低、税基广,既要有利于税收的稳定,也要做到税赋公平,有利于各产业间的协调发展。
从试点地区看,由于税费制度的设计和安排实际上仍然延续了历史上固定于土地的思路,所谓农业税与历史上的田赋没有本质的区别,既不是现代意义的所得税,也不是现代意义的资源税或者流转税,因此出现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问题(只不过表现形式不同)就不足为奇了。
启示之四:税费制度是一项重大的经济制度,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考量,完备的经济制度必须有严肃的惩罚规则和措施相匹配。这首先是因为惩罚规则是构成制度的要件,没有惩罚,一系列的*设计充其量只能算是规则的罗列,而不能算作是制度(或者说至少制度上有重大缺陷)。更重要的是,只有通过执行新制度中严肃的惩罚措施,才能消除旧制度下税外加征、税外杂派等“路径依赖”问题,否则只能“破旧”,却无以“立新”。因此,农村税费改革一定要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和规则,对实行改革后,在税外仍然巧立名目、乱收滥征的,必须严惩不贷,惟其如此,才能真正规范并建立起新的税费制度,恢复经济秩序。
启示之五:历代特别是明清时期,税费改革都辅之以吏治的整饬,因为*的贯彻执行和制度的落实维系离不开各级官吏。这个思路是对的,但不能仅仅限于对官吏违法乱纪的惩处。我认为,整饬吏治要在三个方面展开,一是坚决遏制“委托——代表问题”中的“败德”现象。二是下决心精兵简政,精减机构和人员。三是要建立起与农村税费制度和财政*相适应的*机构和运作模式。领导新西兰税制改革的前财政*里查德森说,当你开始设计新的税制时,你的起点是要重新反思*的角色。这话值得我们深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