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协议补偿金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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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4 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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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12 05:17
展开1全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1、北京竞业*补偿金标准
《北京市高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3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条款,但未就补偿费的给付或具体给付标准进行约定,不应据此认定竞业*条款无效,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予以补救,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按照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劳动者工资的20%—60%支付补偿费。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支付补偿费的,竞业*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中关村科技园条例》第四十四条:知悉或者可能知悉商业秘密的员工应当履行竞业*合同的约定,在离开企业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企业有竞争的业务。企业应当依照竞业*合同的约定,向负有竞业*义务的原员工按年度支付一定的补偿费,补偿数额不得少于该员工在企业最后一年年收入的二分之一。
2、上海竞业*补偿金标准
实践中一般按照在职期间工资的20%-50%来确定。上海高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三、当事人对竞业*条款约定不清的处理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劳动者应当履行竞业*义务,但未约定是否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或者虽约定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但未明确约定具体支付标准的,基于当事人就竞业*有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认为竞业*条款对双方仍有约束力。补偿金数额不明的,双方可以继续就补偿金的标准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此前正常工资的20-50%支付。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3、江苏竞业*补偿金标准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七条: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条款,并应当同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其中,年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从该用人单位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一。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约定的竞业*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4、浙江竞业*补偿金标准
《浙江省技术秘密保护办法》第十五条:竞业*补偿费的标准由权利人与相关人员协商确定。没有确定的,年度补偿费按合同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该相关人员从权利人处所获得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二计算。
5、深圳竞业*补偿金标准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竞业*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月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约定补偿费少于上述标准或者没有约定补偿费的,补偿费按照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计算。
6、中山竞业*补偿金标准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参考意见(2011年)6.1【竞业*补偿的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但未同时约定经济补偿,或者约定经济补偿的数额明显过低、不足以维持劳动者在当地的最低生活标准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该竞业*条款无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竞业*补偿费虽然高于当地的最低生活标准,但与双方约定的违约金相比显失公正的,*可以根据用人单位支付的补偿金标准,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对违约金予以适当变更。
7、珠海竞业*补偿金标准
《珠海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企业与员工约定竞业*的,在竞业*期间应当按照竞业*协议中的约定向该员工支付补偿费;没有约定的,年补偿费不得低于该员工离职前1年从该企业获得的年报酬总额的二分之一。
8、宁波竞业*补偿金标准
《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在竞业*期间,企业应当按照竞业*协议中的约定,向被竞业*人员支付一定的补偿费。年补偿费不得低于该员工离职前一年从该企业获得的年报酬总额的二分之一。
9、苏州竞业*补偿金标准
苏州市中级人民*、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研讨会纪要(一)第五、2、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履行完必要手续前,与劳动者协商经济补偿的标准;协商不成的,用人单位应当按不低于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三分之一的标准按月给予经济补偿。
10、宁波竞业*补偿金标准
《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在竞业*期间,企业应当按照竞业*协议中的约定,向被竞业*人员支付一定的补偿费。年补偿费不得低于该员工离职前一年从该企业获得的年报酬总额的二分之一。
11、银川竞业*补偿金标准
银川市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银人社发【2009】154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但未同时约定经济补偿,或者约定经济补偿的数额明显过低、不足以维持劳动者在当地的最低生活标准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已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该竞业*条款不具约束力。
12、司法解释关于竞业*补偿金标准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12 06:35
竞业协议补偿金标准: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
拓展资料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对于高速发展的现代工业化国家而言,科学技术就是第一生产力,而同样研究科学技术的人才也是现在社会上许多企业公司最为渴求的,但是通过挖掘掌握竞争企业核心机密的人来盗取技术资料的行为当然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