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维志人口数据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7-18 08:58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2 18:48
王维志,男,1973年12月生,彝族,籍贯贵州威宁,出生地贵州威宁,1995年8月参加工作,*党员,研究生学历,工程师。曾任贵州省贵安新区商务贸易服务中心主任。[2]
2022年3月,经贵安新区纪检监察工委会议研究并报贵安新区党工委批准,决定给予王维志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涉嫌犯罪所得随案移送检察机关。
人物履历
1991年09月—1995年07月,贵州省商业学校商业财会专业学习;
1995年08月至2015年07月,历任威宁县黑石头镇工作员,威宁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员,威宁县哲觉镇*委员、纪委*,威宁县黑石头镇*副*、镇长,**、**,威宁县委常委、黑石头镇**,威宁县委常委、东风镇**;
2015年07月至2016年08月,高峰镇*委员、*(副*级);
2016年08月至2019年08月,高峰镇*委员、*(正*级);
2019年12月至2020年04月,贵安新区社会事务协调局(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党组*、*(主任);
2020年04月至2020年07月,贵安新区社会事务协调局党组*、*;
2020年07月,贵安新区商务贸易服务中心主任。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21年10月20日,据贵州省纪委监委消息:贵安新区商务贸易服务中心主任王维志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贵安新区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2]
依法双开
2022年3月9日,据贵州省纪委监委消息:经查,王维志严重违反*纪律和*规矩,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搞两面派,做两面人;与他人提前订立攻守同盟,对抗组织审查;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违反*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群众纪律,纵容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违反生活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二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骗取国家苗木征收补偿款,涉嫌贪污犯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用于跑官买官,涉嫌受贿犯罪。
王维志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背离初心使命,丧失公仆本色,严重违反*纪律和*规矩、*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群众纪律、生活纪律、国家法律法规,涉嫌贪污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性质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贵安新区纪检监察工委会议研究并报贵安新区党工委批准,决定给予王维志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涉嫌犯罪所得随案移送检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