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指哪个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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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17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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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04 12:59
省高院是“省高级人民*”的简称。具体内容如下:
1、高级人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审判机关。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设刑事、民事、经济、行政审判庭和其他需要设立的审判庭,并设审判委员会;
2、高级人民*上级人民*为最高人民*。职责是审判依法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审判对中级人民*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案件,以及省级人民*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再审下级人民*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核准中级人民*依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和依最高人民*授权由其核准的死刑案件。高级人民*对产生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组织法》第十二条
人民*分为:
(一)最高人民*;
(二)地方各级人民*;
(三)专门人民*。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分为高级人民*、中级人民*和基层人民*。
第十四条
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的人民*的组织、案件管辖范围和法官任免,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