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7-17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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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2 03:36
税务处理决定分别由原稽查人员负责执行 (1)查补税款、罚款延期缴纳的办理。 被查对象对税务稽查主管机关处理意见未持异议,应按《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 行政处罚 决定书》规定期限缴纳查补税款、罚款。被查对象按期缴纳查补税款、罚款确有困难的,可以按如下程序申请办理延期缴纳: ①向税务稽查机关稽查科提出申请理由。 ②经稽查科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交审理科复审。 ③审理科复审后并提出处理意见交主管*审批。 (2) 强制执行 。 被查对象未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规定执行的,执行人员应当经*批准下达《限期缴 纳税 款通知书》,并取得送达回证;逾期仍不履行的,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填制《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审批表》、《查封(扣押)证》、《拍卖商品、货物财产决定书》或者《扣缴税款通知书》,税务稽查执行人员可以在报经分局经上*批准后,采取拍卖财产、强制划缴的强制措施。 ①拍卖财产。 税务执行人员可以在分局以上*批准后,填制《查封(扣押)证》与《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 收据 》,扣押相当于其应补缴的税款及其滞纳金的财产,制作《拍卖商品、货物、财产决定书》,进行公开拍卖,以抵缴税款、滞纳金。 ②强制划缴。 税务执行人员可以在分局经*批准后,填制《扣缴税款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开户银行从其所开设的账户中划缴相当于应补缴的税及其滞纳金的款项。强制执行过程中,应制作现场记录。 (3)申请 * 执行。 被查封对象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或者强制执行措施决定,在限定的时限内既不执行也不申请复议或者起诉的,分局以上的税务机关应当填制《税务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连同有关材料一并移送人民*,申请人民*协助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一)检查纳税人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 (二)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三)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四)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