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国家或省级投资的土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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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4 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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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5 09:22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冀国土资发〔2007〕13号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冀国土资发〔2007〕13号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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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更加规范、便捷、公开,根据《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进行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和省级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库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立 项
第三条 市、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拟定项目,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于每年10月份统一报送省国土资源厅。
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可以根据需要增报一次,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于每年5月份统一报送省国土资源厅。
特殊情况需增报项目时,按照省国土资源厅规定时限执行。
第四条 申报省级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规模:
(一)土地开发40公顷-200公顷,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20公顷,片数不超过2片;
(二)土地整理200公顷-1000公顷,项目区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60公顷,片数不超过6片;
(三)土地复垦200公顷-1000公顷,项目区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60公顷,片数不超过6片。
第五条 申报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规模:
(一)土地开发15公顷以上;
(二)土地整理100公顷以上;
(一)土地复垦15公顷以上。
第六条 项目净增耕地面积比例要求:
(一)土地开发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建设规模的60%;
(二)土地整理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建设规模的10%,其中基本农田整理项目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建设规模的3%;
(三)土地复垦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建设规模的40%。
第七条 项目建设期一般不超过1年,工程复杂的不超过2年,利用尾矿造地的不超过6年。
第八条 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向省国土资源厅申报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呈报书;
(二)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局组织的评审论证意见;
(三)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局组织的现场踏勘报告;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附电子文档);
(五)项目区总体规划图(比例尺1:2000—5000);
(六)标注项目区的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
(七)标注项目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八)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比例尺1:2000—5000,标出现有基础设施);
(九)标注项目区的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比例尺1:10000);
(十)项目区勘测定界图和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十一)项目区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和土地证书;
(十二)有关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
(十三)经审查同意的取水许可申请书;
(十四)农业、林业、电力、水利、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省国土资源厅对各设区市上报的省级投资项目进行网上会审,必要时可以组织土地管理以及农业、林业、电力、水利、水文地质、地质环境、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家进行评审论证。
第十条 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纳入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或者省级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库,并及时向设区市国土资源局下达项目入库通知书,告知开展项目设计;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及时下达告知书,告知不能入库的理由。
第三章 设 计
第十一条 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应当按照项目入库通知书的要求,及时组织项目申报单位进行项目设计。
第十二条 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项目设计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设计核准申请书;
(二)项目设计书和图集(附电子文档);
(三)有关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
(四)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的专家论证意见。
第十三条 省国土资源厅对上报的项目设计报告和预算建议书进行网上会审。对符合有关要求的,向设区市国土资源局下达项目设计核准意见;对不符合有关要求的,书面通知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接到核准通知后,会同财政局对核准的项目联合上报项目预算建议报告。
第四章 实 施
第十五条 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局或其所属的土地开发整理机构为项目承担单位,履行项目法人职责,按有关要求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工程应当实行招投标。项目工程招投标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按照国家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项目工程中标单位不得将项目工程转让他人。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工程施工进行全程监理。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备供应单位签订合同,并严格遵守。
第十九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将项目名称、项目批准单位、承担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规模、主要工程建设任务、建设工期等内容在项目实施地点设立标志牌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项目涉及到的村庄应当成立项目实施村民监督小组。村民监督小组有权对项目工程进行监督。项目单项工程完工时,应当有村民监督小组的意见;无村民监督小组意见的,不能进入下道工序。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设计、年度计划、建设任务和预算执行,严禁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相关规定履行变更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对项目实施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应当每季度组织项目申报单位向省国土资源厅报告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
第五章 验 收
第二十三条 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任务完成情况;
(二)工程质量情况;
(三)资金使用情况;
(四)权属调整情况;
(五)工程管护措施;
(六)档案管理情况。
第二十四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编制项目竣工报告。项目竣工报告应当就验收的各项内容一一介绍。
项目任务完成后,由县(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开展自查自验。自验合格的,县(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在项目竣工报告上加盖本局公章。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委托审计事务所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自验合格并审计完毕后,县(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及时向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初验申请。
第二十五条 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在接到初验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初验。
初验合格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应当持下列材料,及时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终验申请:
(一)设区市国土资源局验收申请;
(二)项目竣工报告;
(三)项目建设情况表;
(四)项目经费收支情况表;
(五)项目投资预期效益表;
(六)土地开发整理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
(七)竣工验收图;
(八)土地开发整理后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九)项目财务决算报告;
(十)项目财务审计报告;
(十一)项目工程监理总结报告;
(十二)各村民监督小组的验收意见。
第二十六条 省国土资源厅根据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的终验申请,组织专家进行项目终验。
第二十七条 通过省国土资源厅验收的,由省国土资源厅下发验收通知书;未通过验收的,由省国土资源厅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然不能通过验收的,取消该县(市)下一年度项目申报资格。
第二十八条 耕地占补平衡项目通过省国土资源厅验收的,新增耕地纳入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用于建设占用耕地的指标抵顶。
第二十九条 从项目申报到验收通过的有关文件和资料,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六章 管 护
第三十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将各项工程设施办理产权移交,明确管护主体,制定管护措施,落实管护责任。
新增耕地应当及时加以利用,严格加以保护,不断提高质量。
第三十一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应当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及时确定土地使用权。县(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土地变更登记,并标注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设区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项目的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可以参照本细则,制定市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和县级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库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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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5 09:22
主要意思是投资主体为国家和省..简单的说就是谁来为土地整理出钱..而谁出的钱谁就拥有享受土地整理成果的权利..及对新增耕地指标分配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