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冤案的原因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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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4 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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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6 01:20
造成冤案的原因是:
一,刑讯*供、暴力取证是造成刑事冤案的罪魁祸首。
在目前发现的刑事冤案中,大部分都是由于严刑拷打造成的,刑讯*供和引供、诱供是导致刑事冤案的根本原因。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有明确规定不轻信口供,但是有的部门还是过分轻信口供,有的部门为了破案采取非法手段获取口供,其恰恰是走向刑事冤案的必经之路。在每一起刑事冤案的背后,基本上都有刑讯*供的黑影。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已明确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方法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二,部分执法人员的观念和素质是产生刑事冤案的主要原因。
在我国,绝大多数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都能忠于职守、高度负责、秉公执法、大公无私。但是也应看到,有些司法人员思想观念落后、业务素质低下,没有经过专业的业务的培训,习惯于传统的追诉模式,盲目追求办案指标,根本不顾及犯罪嫌疑人的*。刑事冤案的发生与部分执法人员的错误和落后的观念是分不开的。只要执法人员的*和素质低下,主观上存在严重失误,再科学的鉴定结论也沦为冤假错案的帮凶。在佘祥林案中,*对尸体居然没有做最基本的身份鉴定。现代刑事诉讼活动对科学技术的依赖性越来越强,但有的办案人员缺乏专业知识,也可能导致认定事实和证据上产生重大差错。
三, 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健全是造成刑事冤案的客观原因。
我国一直不承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沉默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于无罪推定原则引申出来的一项重要权利。刑事诉讼法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这一“如实回答”的法定义务,不仅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面对指控时无权保持沉默,同时也给了侦查人员以强制犯罪嫌疑人按其预断进行交代的权利。沉默权的缺失极易使犯罪嫌疑人沦为刑事诉讼的客体,冤案的发生也就在所难免。无罪推定原则是一项保障公民权利为核心的原则,其基本含义是:个人在没有证实有罪以前,应推定无罪。既然是无最的,侦查机关当然无权对其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能确定有罪。”1948年《世界*宣言》第11条第1款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依法公开审判证实有罪前,应视为无罪,审判时并须予答辩上所需之一切保障。"1966年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2款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联合国*事务委员会2007年8月通过的关于《公民权利和*权利国际公约》的第32号一般性意见指出:无罪推定是对基本*的保护,由*承担有罪责任的证明,以保证在证明刑事指控不存在合理怀疑之前,被告人被推定无罪,保证疑点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要求必须根据此原则对待被告人。所有公共机关有义务避免预先判断案件结果,如禁止做出推定被告人有罪的公开言论。被告人通常在庭审时不戴手铐或被羁押在囚笼里,或被以表明其是具有人身危险性的罪犯的方式出庭。媒体应当避免不利于无罪推定的报道。而且,预审羁押时间不应被认为是否有罪及罪行轻重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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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16 01:21
现行的司法*、机制存在缺陷,是出现冤案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从*上说,司法机关没有实现真正的独立,外部势力和人员往往插手案件,干预办案,司法人员尊命办案。司法部门之间的权力配置及相互制约也不尽合理,有待改进。从机制上说,长期以来司法部门的司法人员习惯于依靠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来办案、不愿意费力搜寻证据。因而屈打成招的事也就时有发生。类似的事件一旦暴露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也只满足于对受害者的国家赔偿,而对冤案的锻造者在经济上和法律上的制裁都掣缺乏应有力度,因而不足以以敬效尤。就整个社会而言,普遍缺乏对法律的敬畏之心,到处都是对权力的崇拜和谄颂之声,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力度明显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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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16 01:21
上面的压力。上头总是要基层*门快一点破案,*门顶不住上面的压力,就严刑*供。。。。。。太要面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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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16 01:22
古代现代都一样,为之钱。。。冤案都是穷人,你听过有权有势的冤案么?除非是皇帝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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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16 01:22
高管势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