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抵扣有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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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14 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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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4 17:32
法律分析:
这个要看你开的是什么内容的*,一般不会影响抵扣,只要你有入库或者出库明细有体现计量单位就可以。如果你有在网上认证过*的话,应该就会知道,一张*专用*核对的是密码区,税号,日期,票号,不含税金额,税金,还有*区域号。
*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收据才是收付款凭证,*只能证明业务发生了,不能证明款项是否收付。
*是指经济活动中,由出售方向购买方签发的文本,内容包括向购买者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名称、质量、协议价格。除了预付款以外,*必须具备的要素是根据议定条件由购买方向出售方付款,必须包含日期和数量,是会计账务的重要凭证。中国会计制度规定有效的购买产品或服务的*称为税务*。*部门收费、征款的凭证各个时期和不同收费征款项目称呼不一样,但多被统称为行政事业收费收款收据。为内部审计及核数,每一张*都必须有独一无二的流水账号码,防止*重复或跳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取得*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第二十三条 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的数据。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的,应当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的数据。
国家推广使用网络*管理系统开具*,具体管理办法由*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管理规定使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监制章和*防伪专用品;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三)拆本使用*;
(四)扩大*使用范围;
(五)以其他凭证代替*使用。
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真伪的便捷渠道。
第二十五条 除*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的办法。
第二十六条 除*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
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出入境。
第二十七条 开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使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开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和*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 开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存根联和*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