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7-14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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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3 05:20
担保人(保证人)在债务人到期 不能清偿债务 时,应当 承担还款责任 。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享有 先诉抗辩权 。即在借款人的财产经 *强制执行 仍不能履行前,保证人可以拒绝 承担保证责任 ,不需要偿还欠款。如经强制执行无法履行,保证人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 的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同一的还款责任,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论债务人是否有财产,是否经过*强制执行,保证人都有义务承担保证责任,向债权人偿还借款。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是否有权执行担保人的财产有权执行担保人的财产。在此,法官也要提醒交易中的各方当事人:签订任何协议时一定要慎重,尤其是为他人作保时,更要明确自己将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否则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担保合同】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三百九十条【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及代位物的提存】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