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7-14 18:12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7 11:00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上述规定明确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对终结执行提出异议,*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