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7-14 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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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1 01:02
租赁期间甲方因自身原因收回房屋,应当赔偿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或者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 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 解除租赁合同 ,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 不履行合同义务 的,对方可以在 履行期限届满 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