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移交到检察院还能和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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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14 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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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7 08:19
刑事案件移交到*后可以和解。可以在预审阶段和公诉阶段甚至审判阶段和解,需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案件都可以和解,《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哪些案件可以和解。
办案流程
(一)侦查
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由*机关侦查,极少数案件由*侦查,这里只讲*侦查的问题。*机关发现犯罪行为时应当立案侦查,接到报案时需要审查,经审查发现可能构成犯罪的,应当立案侦查。
*机关立案之后可以传唤嫌疑人录口供,调查案件。之后可以决定是否对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如果决定刑事拘留就会将人送进看守所,不刑事拘留的话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刑事拘留期为三天,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到期之后对不需要逮捕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对需要逮捕的必须要向*申请批准逮捕,*有七天的时间决定是否批准逮捕。拘留期三十天加上批准逮捕期七天,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刑事案件“黄金37天”的由来。这个时候案件并不是真正移送*,只是申请*批准逮捕,很多人一听到送到*就容易和审查起诉搞混。*决定逮捕的,由*机关执行逮捕,*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之所以我们说这是“黄金37天”,是因为*批准逮捕的时候相比于刑事拘留会更加审慎,很多情节都可能成为*不批准逮捕的理由,比如犯罪证据不充分有可能不构成犯罪、犯罪情节比较轻微或者有自首、立功、认罪认罚、被害人谅解等情节,都可能影响*的逮捕决定。而*不批准逮捕的话,不仅嫌疑人可以不在看守所羁押,后期不起诉或者最终*判处缓刑的几率也会更大一些。所以刑事辩护过程中,申请*不批准逮捕是非常重要的工作内容。
批准逮捕之后,*机关有两个月的侦查时间,两个月期满之后可以申请上一级*延长一个月,期满之后有特殊情况可以申请省级*再延长两个月,期满之后可能判处十年以上的案件可以申请省级*再延长两个月。
(二)审查起诉
侦查阶段结束之后案件进入审查起诉环节,*机关经过侦查之后,将所有案件证据材料进行提取、固定、装卷,然后将案件卷宗移送到*,由*对案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需要向人民*提起公诉。
这个阶段在整个刑事案件过程中是非常重要的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是可以调阅全案卷宗的,在卷宗中最重要的是*机关的起诉意见书,这个文书可以全面展示*机关的侦查思路以及案件事实。辩护人可以以起诉意见书为纲,对照全案卷宗审查案件证据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充分,是否足以证明案件事实,并依据案件证据设计辩护思路。
审查起诉时限一个月,情况特殊可以延长半个月。而且*认为案件证据不是非常充分的时候,可以将案件退回*机关补充侦查,每次补充侦查时间是一个月,最多可以退查两次。
(三)审判阶段
*经过审查之后认为嫌疑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就会向人民*提起公诉,将案件卷宗移送*,同时将起诉书一并提交给*。
辩护人在案件起诉到*之后,应该及时跟承办法官取得联系,递交委托手续,领取起诉书,根据起诉书中指控的罪名和案件事实有针对性地组织辩护观点。审判阶段嫌疑人就改称被告人了。这个阶段最重要的环节是庭审。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288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