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7-14 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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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2 09:59
违反*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支、弹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支一支以上的; 2、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的非军用*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支二支以上的; 3、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4、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 5、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