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7-15 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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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3 20:29
可以的,借款期限以借款协议为准,可以跨年法律并没有禁止。
但根据税务部门规定,跨年借款在税务上有可能视为分红,借款金额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一般公司为规避这种风险,会要求股东借款在年底前还清。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以下简称158号文)规定: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个人股东向其投资的企业借款,在一定期限内不归还,可以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要对其计征个人所得税。但从实际工作中来看,这一规定过于简单,征纳双方往往对其实际运用产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