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20:18
共4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16:04
行政诉讼法关于级别的管辖有以下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
第十六条 高级人民*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
经最高人民*批准,高级人民*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第十九条 对*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管辖。
第二十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第二十一条 两个以上人民*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管辖。
第二十二条 人民*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受移送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二十三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人民*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有权审理下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下级人民*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决定。
扩展资料:
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
民诉法是根据以下三个方面的标准来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的:
1、案供的性质。
案件性质不同,审理起来难易程度也不同。重大涉外案件在性质上不同于一般涉外案件。专利案件、海事。
海商案件专业性强。在性质上也不同于一般案件。这些性质特殊的案件,应当由较高级别的*管辖。
2、案件的繁简程度。
案件情节有简单和复杂之分,简单的案件审理起来相当容易,复杂的案件审理起来有一定的难度,案情越复杂,审理的难度越高。
因而在确定级别管辖时,有必要考虑案件的繁简程度,将简单的案件分配给低级别的*,将复杂的案件分配给级别较高的*。
3、案件的影响范围。
案件的处理结果会对社会产生一定的影响。有的案件仅在基层*的辖区内有一定影响,有的案件则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
案件影响范围越大,对审判质量要求就越高,所以要根据案件影响范围的大小来划分级别管辖,将影响范围大的案件分配给级别较高的*。
并且影响范围与*的级别呈正相关关系,影响范围越大受理该案件的*的级别越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16:04
其中这个县级以上的“”*“”是中院,如果是什么市级市场监督管理局之类的那就是基层了,牢记,法考必考。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16:05
《行政诉讼法》第13至16条对级别管辖:1、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2、中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有:⑴确认发明专利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⑵对*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3、高级人民*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4、最高人民*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16:05
看看法条,中院管辖明显错误!误人子弟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