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7-16 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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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5 18:08
院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当事人可以实行拘留处罚,但是同一理由不得处罚两次。对于拒不执行*判决的人实行拘留的,要看当事人是否有恶意抗拒执行的行为,对每一次恶意的抗拒执行都可以执行拘留,每次拘留一般不能高于15天,理论上没有次数*,要注意的事,如恶意程度比较大的,可以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交*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